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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 【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废止本文。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纳税人集中申报纳税,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将我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限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缴纳,上半年的纳税申报期限为4月1日至30日,下半年的纳税申报期限为10月1日至31日;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