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发票衔接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为确保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在我省顺利实施,现将有关发票衔接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8月1日(含,下同)起,除原地税机关监制的用于交通运输的冠名发票外,试点纳税人提供
增值税应税服务必须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不得开具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
截止2013年7月31日未使用完的地税机关监制的下列发票应于2013年8月31日前到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一)从事交通运输业的纳税人未使用完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
(二)原缴纳营业税的业务全部转为
增值税应税服务,不再兼营营业税应税业务的纳税人未使用完的地税发票。
二、试点纳税人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用于交通运输的冠名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从2013年8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一)过渡期内,试点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其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但应按照
增值税相关规定向国税机关进行申报纳税。
(二)过渡期内,地税机关监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