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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有关发票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有关发票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为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在我省顺利实施,现将营改增试点工作有关发票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票种类
根据我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业务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现有的基础上增加《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在现有的基础上增加《海南省旅客运输发票》(108 mm *63mm)、《海南省客运出租车发票》(127 mm *44 mm)和平推机打发票(241 mm *177.8 mm四联版)等3种发票,平推机打发票(210 mm *139.7 mm)增加一种打印模板。增设票种后,我省国税部门管理的发票共有票种23种,具体发票种类详见附件1。
二、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票使用对照
试点纳税人按纳税人类型和经营应税服务情况,参照《“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票使用对照表》(见附件2)选择适合本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发票。
三、关于发票使用问题
(一)自2013年8月1日(含,下同)起,除特殊规定外,试点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必须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不得开具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未使用完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应到当地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二)自2013年7月16日起,试点纳税人可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票种核定并领购国税发票。申请确定国税票种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票种票量核定申请表》(2份)
2.地税《发票领购簿》备查;
3.购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发票专用章印模(原国税用票户不需提供);
5.《税务登记证》(副本)备查。
(三)对试点纳税人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旅客运输冠名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从2013年8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过渡期具体管理规定另行下发。
四、关于税控系统及普通发票开票软件使用问题
(一)从2013年8月1日起,纳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并经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旅客运输服务和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除外),须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
1.从事货物运输的试点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税控系统)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
2.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可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使用货运税控系统:
一是凭在用的税控盘和报税盘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重新发行后继续使用。重新发行前,纳税人应先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营业税税款清缴、未使用完发票注销和税控盘、报税盘注销等手续;
二是向货运税控系统服务单位购买使用。
3.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货物运输服务的,也需使用货运税控系统开具货运专用发票。
4.原使用税控盘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货物运输业务的,可直接凭原有税控盘(含报税盘)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控盘发行、发票发售等业务后,开具货运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5.从事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试点一般纳税人,需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试点一般纳税人凭主管国税机关发放的《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附件3)或《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附件4),向相应的服务单位购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金税盘和报税盘)或货运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税控盘和报税盘),并与服务单位签订《税控开票系统技术服务合同》。
(三)试点纳税人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每年缴纳的技术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