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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吕政发〔2017〕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事业单位:

现将《吕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4日



吕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 国发〔2015〕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5】42号)文件精神,结合吕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目标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基本原则

改革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原则。

三、改革范围

1.单位范围。吕梁行政区域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

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目前被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转企改制到位后,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2.人员范围。上述单位中编制内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省的政策和程序规定,经县级及以上组织、人社、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办理了机关事业单位正式招收、录用、招聘、调动和编制手续的在岗工作人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核退休待遇并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的退休人员(在职时办理了机关事业单位正式招收、录用、招聘、调动等手续和执行相应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按照原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已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且原办理退休的单位符合此次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退休人员)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继续按照国家及省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离休费及各项补助,由原所在单位发放。

四、改革办法

1.缴费基数的基本构成。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单位缴费。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以下简称单位缴费)为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个人缴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按国家批复和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正式人员: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以及按国家规定,中小学老师、护士基本工资提高10%部分)、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补贴、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护龄津贴、特殊教育补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不属于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其他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2.缴费基数的区间确定。以参保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参保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此为缴费基数的下限;参保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此为缴费基数的上限。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的缴费基数统一按2014年度的工资标准确定。

3.缴费比例与缴费办法。单位部分按单位缴费基数的20%缴纳,个人部分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未按20%和8%的比例缴纳了2014年10月及以后月份养老保险费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的,应按20%和8%的标准补足。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不按时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理。

4.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5.起始时间与相关规定。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统一从2014年10月1日(改革基准日)起按上述规定的基数和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2014年10月1日之后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实施期间,工作人员退休、退职、辞职、辞退、被开除和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工作的,以及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的,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参保登记和缴费;2014年10月1日之后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由调入单位负责参保登记和缴费并补缴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6.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为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缴费基数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相同,单位按本单位缴费基数的8%缴纳、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纳。职业年金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具体按《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办发〔2015〕18号)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7.改革前单位欠费处理。符合改革条件的单位改革前按试点政策存在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一次性清缴,未清欠的暂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试点实施期间未参保缴费的单位,按原政策规定补缴单位部分后,方可纳入改革范围。各县(市、区)开展试点期间的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

8.改革前个人缴费处理。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参保人或继承人,所需费用列入2018年财政预算。

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在企业工作期间存在中断缴费和欠缴养老保险费的,需按有关政策足额补缴。

9.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晋人社厅发 〔2017〕44号)文件规定执行。

10.退休待遇的计发办法。以改革基准日为界,实行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

改革前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在册正式)人员并按原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了退休(退职)手续按月领取退休费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及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含基本退休费、符合规定的退休人员补贴和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发放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之前拖欠的退休费及其他待遇,按照“谁拖欠、谁清欠”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