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起施行。
附件1
亳州市食品小作坊登记告知承诺
申请材料目录
一、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一)食品小作坊变更登记申请书(见附件2);
(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正本、副本;
(三)生产加工情况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
(四)食品小作坊登记告知承诺书;
(五)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提交);
(六)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时提交);
(七)生产加工情况发生变化后生产食品的检验合格报告(食品类别发生变化时提交)
二、延续申请材料目录
(一)食品小作坊延续登记申请书(见附件3);
(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正本、副本;
(三)生产加工情况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
(四)食品小作坊登记告知承诺书(见附件4);
(五)与延续食品小作坊登记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附件2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变 更 申 请 书
食品类别
小作坊名称 (盖章)
生产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
基
本
情
况 |
小作坊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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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登记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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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效期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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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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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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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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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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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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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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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情况的
详细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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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情况是否发生变化 |
生产的食品类别、生产地址、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请在□内打√:
□ 未发生变化 □ 发生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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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的资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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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在所提供资料前的□内打√:
□ 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说明(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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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及《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要求,本申请人提出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变更申请,所填写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特此声明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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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延 续 申 请 书
食品类别
小作坊名称 (盖章)
生产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
基
本
情
况 |
小作坊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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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登记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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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效期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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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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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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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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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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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米2 |
生产场所面积 |
米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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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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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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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报
产
品
情
况 |
类别名称 |
品种明细 |
产品执行标准 |
包装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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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包装
□无预包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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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包装
□无预包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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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包装
□无预包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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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生
产
人
员 |
姓名 |
身份证号 |
取得健康证明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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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可另附页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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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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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辅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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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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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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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可另附页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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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使用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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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可另附页详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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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情况是否发生变化 |
生产的食品类别、生产地址、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请在□内打√:
□未发生变化 □ 发生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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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的资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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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在所提供资料前的□内打√:
□ 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
□ 生产加工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合同或其他允许作为生产场所使用的证明复印件
□ 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说明(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 |
附件4
食品小作坊登记告知承诺书
(□登记变更 □登记延续)
准予登记机关的告知
根据《亳州市食品小作坊登记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本准予登记机关就食品小作坊登记事项告知如下:
一、法律依据
本准予登记事项的依据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 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第八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
(三)《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四)《亳州市食品小作坊登记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
二、法定条件
本准予登记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生产加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有效分隔;
(三)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直接从事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本准予登记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登记
1.食品小作坊变更登记申请书(见附件2);
2.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正本、副本;
3.生产加工情况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
4.食品小作坊登记告知承诺书;
5.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提交);
6.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时提交);
7.生产加工情况发生变化后生产食品的检验合格报告(食品类别发生变化时提交)
(二)延续登记
1.食品小作坊延续登记申请书(见附件3);
2.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正本、副本;
3.生产加工情况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
4.食品小作坊登记告知承诺书(见附件4);
5.与延续食品小作坊登记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监督和法律责任
本登记机关将在作出准予准予登记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检查(对变更或者延续申请,且申请人声明生产加工情况未发生变化的,经日常监督管理机构证实,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被登记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被登记人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在一个月内整改完毕并向本登记机关提交整改报告,整改后符合条件的,方可恢复生产。被登记人不停止生产,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条件要求的,本准予登记机关将依法撤销登记。
五、诚信管理
登记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食品小作坊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将依法处理并予以记录,对该申请人、被登记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方式审批。
申请人的承诺
本申请人现就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所填写的信息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三)已经阅读并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四)确认自身能满足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所需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行政机关存档。)
附件5
撤销登记告知书
( )食坊撤告字( )第 号
(食品小作坊名称):
(作出登记决定的机关名称)于 年 月 日作出的 (准予登记决定),因(依法应予撤销的具体情形和理由),根据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 条第 款第 项规定,本机关拟决定撤销你(单位)已取得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及编号)。
如你(单位)对上述拟作出的准予登记决定有异议,可以于 年 月 日到( 办理地点 )进行陈述申辩,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登记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
附件6
撤销登记决定书
( )食坊撤决字( )第 号
(食品小作坊名称):
(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机关名称)于 年 月 日作出的 (准予登记决定及编号),因(依法应予撤销的具体情形和理由),根据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 条第 款第 项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单位)已取得的(登记事项名称)。
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持原有准予登记证件(编号)到( 办理地点 )办理有关手续。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诉讼机关名称)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登记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