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函〔2004〕17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5〕227号
)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外出经营税务报验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 ( 琼地税发〔2003〕471号
)的规定,现对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到本市、县(区)以外地区施工,凡已由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出经营证),并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的(含补办报验登记),其经营所得,一律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计征企业所得税。凡未开具外出经营证办理报验登记的,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外出经营的建筑安装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