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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新旧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新旧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地税函〔2006〕34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琼财税〔2006〕112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41号下发后,一些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来函询问,有关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普通标准住宅”适用标准的问题,现明确如下:
一、在2005年5月31日(含2005年5月31日)前签订购房合同且收到首期房款(不含定金)的,其“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按《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