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函〔2005〕1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为了规范对外出经营活动的企业所得税管理, 有效监控税源,防止税收流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外出经营税务报验登记管理办法
》和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有关规定,现就纳税人发生到外县(市)转让房地产、出租财产、承领开荒、修渠、平整土地、造林等外出经营业务, 应否办理外出经营税务报验手续, 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征管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依照规定期限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报验登记。
二、纳税人外出经营, 凡已由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并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的(含己按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限期补办报验登记), 其经营所得一律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计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未按规定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报验登记的,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外出经营税务报验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凡仍不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不办理报验登记的, 其经营所得一律由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己开具《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