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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11〕11号


USHUI.NET提示:根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6年第7号,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结合我区地税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关于新办证纳税人。自2011年2月1日起,对于新办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发票领购手续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告》所规定的式样制作发票专用章,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发票专用章印模。各级地税机关应注意审核纳税单位和个人所制作和使用的专用章是否与《公告》规定的相一致。
二、关于套印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自2011年3月1日起,对于印制发票时套印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一律要求使用《公告》所规定的新发票专用章式样,请各地单位注意加强与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用票纳税人的沟通和联系,确保套印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在上述时间前启用新式样发票专用章。
三、关于已制作和使用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为了贯彻落实好总局《公告》所明确的“新式样的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的规定,各单位要向本辖区内的纳税单位和个人做好宣传工作,宣传税务总局《公告》的具体内容,以及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具体要求,对已制作和使用发票专用章的单位和个人,要分期分批做好启用新发票专用章宣传动员计划,积极稳妥地组织落实好相关工作,以确保发票使用单位和个人最迟于2012年1月1日前启用新式样发票专用章。
四、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1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