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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发票使用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发票使用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2014-05-29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要求,自2014年6月1日起,我省电信业正式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现就发票使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发票使用种类
纳入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和卷式)和吉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二、发票领用方式
试点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种登记和发票领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