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黔府发〔2011〕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黔府发〔2020〕1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 黔府发〔2021〕15号)规定, 自2021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贵州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贵州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提高防洪抗旱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充实完善水利建设基金的要求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
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建设。
第四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同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含专项收入,剔除教育收费、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水资源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中提取3%;
(二)从同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中提取3%;
(三)从同级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
(四)从中央对地方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3%;
(五)经财政部批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具体征收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各级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2%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纳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管理。
第六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实行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三级管理,根据资金来源实行分级划转、征收和使用,不得重复征收。本细则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提取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中市县征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