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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7〕17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一)》 ( 财政部令第103号规定,2020年2月13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做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平方米平均税额为:上海市45元;北京市40元;天津市35元;江苏、浙江、福建、广东4省各30元;辽宁、湖北、湖南3省各25元;河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四川、重庆7省市各22.5元;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5省区各20元;山西、吉林、黑龙江3省各17.5元;内蒙古、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6省区各1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