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征地方税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14〕7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
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5号
)有关精神,现就我区地税部门委托国税部门代征地方税费附加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代征范围
(一)国税部门为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代开普通发票征收增值税时,代地税部门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国税部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增值税时,代地税部门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委托代征税费征收率(含税率,下同)
(一)以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征收率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个人所得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统一以开票金额作为计税依据按1.5%预征个人所得税,年终结算,多退少补。
上述地方税费附加的征收率若遇政策变化时,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代征地方税费附加涉及有关的政策问题由地税部门负责解释。
三、税收票证使用及会计核算
(一)税收票证使用
国税部门在为地税部门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时,使用国税系统的征收票据。
(二)税收会计核算
1.在税收会计核算方面,统一使用国税系统综合征管软件进行核算,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负责有关会计核算、收入对账和汇总上报等工作。在每月上报的税收会计统计月报表中,将代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