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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2011-12-23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广西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公告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可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填制税前扣除申报表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并附送相关企业会计核算资料及25公告列举资产损失类别的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附件。未经申报的资产损失,不得税前扣除。其中属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应填报《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见附表1);属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应填报《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见附表2),及其《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报送资料清单表》(见附表3)。
企业申报税前扣除以前年度资产损失的,应按不同的扣除年度分别填报上述相关的税前扣除申报表。

二、主管国税机关受理部门受理企业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资料时,应根据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