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特产食品认定与管理办法
2010-12-07 (豫工信〔2010〕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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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特产食品认定与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河南特产食品,扩大名牌效应,推动食品农产品出口,加快河南食品产业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的意见》(豫政办〔2010〕40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河南特产食品,是指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利用特有的资源,或采取特指的生产加工技术、工艺,或特定的条件下生产,在成份、风味、口感或外观形态等方面具有明显地方特色,具有一定的历史或人文背景和社会知名度,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经河南省特产食品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认定的食品及农产品。
第三条 河南特产食品的认定,采取自愿申报,专家评议,认定委认定的原则。
第四条 认定委由省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为成员单位。认定委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认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认定工作设专家委员会,成员由认定委办公室或由其委托行业协会聘请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标准开展认定评价工作。
第六条 对获得认定的河南特产食品,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对生产企业在基地建设、项目建设、品牌建设、技术创新、市场开发、产品出口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认定内容
第七条 申请河南特产食品应当同时具备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是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和经备案认定的经济合作组织,具备法人资格;
(二)产品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利用特有的资源,或采取特殊的生产加工技术、工艺,或特定的条件下生产,产品在成份、风味、外观形态有一点或多方面具有明显的地方特色;
(三)产品按一定生产规程进行生产或加工,符合国家、省或行业有关质量安全标准,产品具有质量安全的可控性和监测性;
(四)产品具有一定的生产历史或人文历史背景,在国内外或河南省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公认度。
第八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产品,可优先推荐:
(一)获原产地保护标志(地理标志产品);
(二)获国家专利;
(三)获省级以上名牌产品、优质产品和驰(著)名商标称号;
(四)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
(五)有较大出口额。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申报河南特产食品:
(一)无相对明确的生产组织;
(二)无一定的产量、生产规模和市场空间;
(三)无法进行质量监测监控;
(四)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产品。
第十条 河南特产食品评价指标的主要内容包括:1、规模、产量;2、生产方式、生产规程或工艺特征;3、产品特征;4、质量安全标准;5、市场状况;6、历史或人文背景;7、社会认知度与影响度等。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可按属地受理原则向当地食品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报;
(二)申报材料包括:填写《河南特产食品申报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以及县(区)、省辖市工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
(三)认定委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不符合资格认定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