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海南省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则(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6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海南省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则(试行)》予以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
2.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
3.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
4.关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
布<海南省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则(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3日
海南省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促进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有关决定和《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是指税务机关对在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行政相对人进行书面记载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海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负责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海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为具体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事项的机构。
第四条 省税务机关按照本规则规定,遵循公开、便捷原则,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予以行政登记,颁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采取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
(二)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三)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
(四)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分为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省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以下简称《行政登记表》,见附件1);
(二)合伙人或股东人员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原件查验后退回)和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要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印章);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行政相对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税务机关即时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将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职业资格人员等有关信息在省局门户网站公示,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