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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发改法规发〔2021〕373号

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林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能源局、文物局,省有关部门: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山西省水利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山西省能源局

          山西省文物局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山西省通信管理局

  2021年9月17日

    (此文主动公开)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预防和惩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应依法、公平、公正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属于市场主体、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自主决策范围的事项。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对象主要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以下所列部门统称为行政监督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指导、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广播电视、能源、文物、林业和草原、通信管理等部门分别负责工业、国土资源、房屋市政、交通、水利、农业、广播电视、能源、文物保护、林业、通信等行业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实行审批、核准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对项目建设单位弄虚作假、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审核行为的监督管理,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负责。对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由同级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 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分级监管的原则,由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对本行业领域监督管理的层级做出具体规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方式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在线监督、信息公开、监督检查、投诉处理、记录公告、信用监管等方式。

  第八条 省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建设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监管系统),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通过电子监管系统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在线监督。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信息,除按照规定需要保密的以外,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息公开要求的内容、时限、渠道和载体等进行公开。

  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规定实时传送和保存招标投标过程中生成的文件资料和数据信息,对发现的异常情况或问题,平台运营机构应当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条 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包括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两种方式,以随机抽查方式为主,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形式开展工作。抽查的比例和频次,由行政监督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第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第11号令)等有关规定,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时,应当明确监督管理人员,如实记录监督情况,形成监督结果记录并及时录入电子监管系统存档。

  第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记录、归集、公告和共享监管对象的信用信息,强化信用信息应用。

  行政监督部门对失信主体可以采取增加抽查频次、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依法依规限制失信主体参与投标活动。

  第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实施监督检查:

  (一)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招标投标有关资料和文件;

  (三)监督开标、评标,并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四)及时制止和纠正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询问监管对象有关情况;

  (六)调查、核实中标结果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二)参与本部门监管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资料的编制;

  (三)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四)泄露应当保密的资料和有关信息;

  (五)收受监管对象、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监督管理内容

  第十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阶段的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条件;

  (二)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投标人资质或资格要求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方式及媒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