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破产企业或没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企业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函〔2006〕20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04-28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2011)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文件下发后,各市国家税务局普遍反映,对破产或没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企业能否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问题,要求予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有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进口货物的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没有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进口货物的企业不是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