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发〔2006〕308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12-09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第16号令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区局反馈。
一、对《
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典型调查户数的比例问题。典型调查户数应占该行业或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
二、对《
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定额执行期问题。定额执行期原则上执行一年;具有季节性的行业定额执行期按实际生产、经营期确定。定额执行期可跨年度。
三、对《
办法》第十四条采用简化的税款征收方式问题。对
个体定期定额户采用简并征期、银行划缴等简化的税款征收方式。其中,采用简并征期征收方式的按自治区国税局
桂国税发〔2003〕1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