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3〕3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规定,本文附件二《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固定资产除外)"已经废止或失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文附件1第三条、第七条、第十四条已经失效或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本文附件二第五条已经废止或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洋浦)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要求,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3〕121号
)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积极稳妥地落实总局的要求,省局要求各市县局要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尽快成立由国地税局局领导挂帅,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协调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国地税间运输业税收管理的有关工作,同时建立情况通报制度。
二、切实做好各项宣传工作,及时告知纳税人。由于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迫,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尽快将有关精神告知纳税人。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联合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下称《公告》),请各市县局收到后,务必于10月31日前将《公告》张贴于所有的办税服务厅。
三、我省货运发票信息采集数据交换传递方式及时间
(一)各市县地税局于每月20日将本市县采集的货运发票清单信息传递给省地税局;省地税局于每月21日将汇总的货运发票清单信息传送给省国税局;省国税局经做清分比对后,于每月23日将跨省发票信息上传总局。
(二)各市县国税局于每月21日将采集的货运发票抵扣清单传递给省国税局;省国税局汇总清分比对后,于每月23日将跨省发票信息上传总局。
(三)比对不符信息交换及反馈问题待总局明确后再另行通知。
(四)数据的传输以网络传递方式为主,没有网络的地区,利用其它安全方式传递。
四、各市县局要认真做好企业端、税务端货运发票有关信息的采集、汇总,稽核软件的发放、安装和培训工作。
(一)企业端
1.软件的发放、安装。各市县局接到省局下传的采集软件后,根据纳税人的计算机应用水平,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告知纳税人软件下载路径,由纳税人自行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