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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琼财税字[1998]320号

USHUI.NET®提示:条款失效。第一条应修改为“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

省地方税务局、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地方税务局:
我厅《关于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 琼财税所字[1998]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