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省管企业投资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豫国资文 〔2016 〕 107 号
各省管企业:
为加强省管企业投资事项事中和事后监管,根据 《省政府国资委关于改进和规范省管企业投资监管工作的意见》 (豫国资文〔2016 〕 102 号,简称 《意见》)精神,研究制定本制度,经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一、报告的范围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各省管企业。
二、报告的主要事项
省管企业投资事项报告分为专项报告和日常报告。
(一)专项报告。包括企业投资管理制度、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年度投资计划草案等。专项报告应于决策后或按年度报送。
1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省管企业应按照 《意见》要求,健全和完善企业内部投资管理制度,已经制定投资管理制度的应及时修订,尚未制定的应及时制定。
企业制定或修订的《XX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经集团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2 . 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制度
各企业应按照省政府国资委印发的 《省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引》的要求,制定《XX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制度》,经集团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在15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报省政府国资委。
3 .年度投资计划草案
各企业根据《省管企业投资计划编制工作指引》的要求,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及调整方案。年度投资计划及调整方案经集团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应分别于每年2月底和7月底前以正式文件报省政府国资委审核备案。
省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专项报告应于次年2月底前报省政府国资委。
(二)日常报告。包括投资项目月报表、重大投资项目异常
事项报告、投资项目后评价结果、重大投资损失事件、内部责任追究情况等。
1 . 投资项目月报表
投资项目月报包括省管企业及所属企业 (含各级控、参股公司)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三级以上子公司实施的股权投资和产权收购项目,列入本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纳入统计范围,如有项目新增、终止实施、或暂停、建设内容调整等情况,应在月报中及时变更和注明,并附文字说明。
省管企业应于每月 10 日前通过省政府国资委信息监管服务平台报送上月投资完成情况 (见附件 1 、附件2)。
2 . 重 大 投 资 项 目 异 常 事 项
重大投资项目异常事项指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发生的可能对项目实施及预期效益造成较大影响的事项。包括投资项目未能实施或拟停止实施、资金来源发生重大变动、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政策或市场发生变化导致预期经济效益大幅下降等情况,以及项目发生重大违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被行政处罚等情况。
对项目发生的异常情况,省管企业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应对措施,并填报重大投资项目异常事项报告表 (附件 3 ),于事件发生后 10 个工作日内报省政府国资委。
3 3 . 投 资 项 目 后 评 价 工 作 报 告
各企业按照 《省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引》和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制度的规定,选择若干重大投资项目编制企业年度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形成后评价报告。
企业年度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方案应于当年 2 月底前连同年度投资计划一并报省政府国资委。
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结果及董事会对相关问题处理意见应形成专题报告,后评价工作结束后 30 日内报省政府国资委。
4 4 . 投 资 损 失 及 责 任 追 究 处 理 结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