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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混凝土及水泥制品生产单位代扣代缴砂石资源税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混凝土及水泥制品生产单位代扣代缴砂石资源税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 修改和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资源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砂石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代扣代缴办法》)规定,现对加强我省砂石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我省砂石资源税实行“源头控管与代扣代缴相结合”的征收管理办法。
二、凡在我省范围内开采砂石的单位和个人是砂石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收购未税砂石的单位是砂石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凡生产混凝土、水泥制品的单位在收购未税砂石时,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三、本公告第二条所称“未税砂石”是指未缴纳资源税的河砂、片石、碎石、卵石及其他石类,即纳税人在销售砂石时未向收购砂石的扣缴义务人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砂石。
资源税管理证明是指《代扣代缴办法》第六条所指的《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
四、纳税人在销售砂石时,应当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作为销售砂石申报纳税免予代扣代缴税款的依据。纳税人申请开具的《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不得转借他人使用,遗失不补。
扣缴义务人在收购砂石时,应当主动向销售单位或个人收取《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扣缴义务人据此不代扣代缴资源税。凡销售方不能提供《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的,或超出《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注明的数量部分,一律视同未税砂石,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并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缴凭证。
扣缴义务人应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妥善保管收取的《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原件),并于每月15日前提交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验后,应在《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原件)上注明核验日期并加盖核验专用章。
五、收购砂石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中间商)销售砂石时,应将收购砂石时向销售方收取的《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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