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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发改社会发〔2022〕262号

各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妇女儿童工委、住建部等23部门联合印发《 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21〕1380号),按照省政府推进我省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总体部署,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编制了我省《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审核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共山西省委宣传部

中共山西省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山西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山西省精神文明建设  山西省教育厅  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山西省司法厅  山西省商务厅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山西省体育局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山西省总工会

共青团山西省委  山西省妇女联合会

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

2022年6月22日

(此文主动公开)

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实施方案

建设儿童友好城市,寄托着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事关广大儿童成长发展和美好未来。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为全省儿童成长发展提供适宜的条件、环境和服务,切实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省委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工作矩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坚持儿童优先发展,从儿童视角出发,以儿童需求为导向,以儿童更好成长为目标,完善儿童政策体系,优化儿童公共服务,加强儿童权利保障,拓展儿童成长空间,改善儿童发展环境,全面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促进儿童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持续提升全省儿童整体素质,为山西与全国同步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为在转型发展上率先蹚出一条新路来,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山西篇章贡献力量。

(二)建设步骤及目标

到2025年,全省设区市均启动儿童友好街区、社区和基地建设,儿童友好理念深入人心,儿童友好要求在社会政策、公共服务、权利保障、成长空间、发展环境等方面得到充分体现;到2030年,符合我省实际的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路径模式基本形成,面向广大适龄儿童的公平、便利、安全的公益普惠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建立健全,实现儿童友好示范街区设区市全覆盖、儿童友好示范社区建设县(市、区)全覆盖。到2035年,全省50%以上地级市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争取2--3个城市被命名为国家儿童友好城市,儿童友好成为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识,儿童友好理念成为全社会共识和全民自觉,广大儿童享有更加美好的生活。

二、重点任务

(一)践行儿童友好理念,形成社会政策友好的发展格局

1.全领域实现儿童优先。将建设儿童友好城市纳入各市儿童发展专项规划,制定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考虑儿童需求,实现儿童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同规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儿童优先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在重大规划、政策、项目决策中引入儿童影响评价,在政策协调、资金投入、项目实施等方面形成合力。探索应用数字化手段创新儿童工作方式方法。(责任单位:省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各市人民政府)

2.全过程体现儿童视角。引入“1米高度看城市”儿童视角,鼓励开展儿童友好城市认知、规划普及等教育实践活动。将儿童友好理念融入城市规划建设,完善城市功能布局,优化公共空间设计,因城施策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按照国家关于儿童友好城市标准体系和建设指南的要求,探索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技术规范,完善社区、学校、医院、图书馆、公园、安全出行、母婴室、儿童参与、实践基地等各领域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指引。(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卫健委、省文旅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

3.全方位保障儿童参与。推动儿童全方位参与融入城市社会生活,保障儿童参与权利,畅通儿童参与公共活动和公共事务渠道,引导儿童参与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有序开展。在制定社会政策、发展公共服务中尊重儿童的独立人格,全面保障儿童在社会生活、社区发展、家庭事务中的知情权、表达权和参与权,涉及儿童的重大事项事先听取儿童及监护人意见。(责任单位:省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交通厅、省卫健委、省文旅厅、省体育局、团省委、省妇联,各市人民政府)

4.全社会致力儿童友好。坚持以普惠为导向,鼓励政府、企事业单位、家庭和个人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合力。充分践行儿童友好理念,增加儿童友好元素,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多样化、多层次儿童服务。积极培育为儿童服务的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少先队校外辅导员和志愿者队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导公益慈善组织提供个性化、差异化、有针对性的服务。(责任单位:省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文旅厅、省科技厅、团省委、省妇联,各市人民政府)

(二)满足儿童成长需要,构建公共服务友好的供给体系

5.支持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全面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持续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工作,推动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老年活动中心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资源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和婴幼儿照护服务。加强对家庭照护婴幼儿的指导,推动建立省级“指导家庭科学育儿平台”。探索幼儿园开设托班、社区托育点、家庭互助式托育等服务模式,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服务。(责任单位:省卫健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住建厅、省总工会,各市人民政府)

6.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实施“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推动建设一批公办幼儿园。严格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政策,持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科学优化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开展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创建工作。完善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制度,精准做好控辍保学,保障流动儿童平等接受教育权利。深入实施新一轮薄弱环节改善和能力提升计划,建设改造寄宿制学校,持续改善办学条件。落实《“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推动2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建好办好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落实中小学办学主体地位,深化教学改革,提高学校课堂教学质量,全面压减作业总量和时长,切实规范校外培训行为,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开展儿童友好学校建设。(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民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7.强化儿童健康保障能力。关注生命早期1000天健康保障,加强对家庭和托育机构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开展孕前、孕产期营养与膳食指导,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推广婚姻登记、婚前医学检查、生育指导“一站式”服务。深入实施危重新生儿筛查与评估、高危新生儿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新生儿死亡评审等制度,省、市、县各级至少设立1个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加强儿童保健门诊标准化建设,做好0-6岁儿童健康管理工作,规范儿童免疫规划疫苗管理和接种,完善儿童口腔保健、眼保健和营养健康教育等服务体系。构建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服务、评估治疗、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公共服务网络,千人以上中小学校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比例达到90%以上。开展“儿童健康综合发展示范县(市、区)”创建和母婴友好医院建设。(责任单位:省卫健委、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团省委、省妇联,各市人民政府)

8.保障儿童看病就医便利。统筹规划和配置区域内儿童健康服务资源,以儿童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综合医院儿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重点,完善儿童医疗服务网络,省、市、县三级均设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妇幼保健机构,每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配备1名能提供规范儿童基本医疗服务的全科医生。加强儿科医生培训,提升全科医生的儿科诊疗能力,完善儿科人才发展激励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功能,做好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开展儿童友好医院建设。(责任单位:省卫健委、省医保局,各市人民政府)

9.丰富儿童文体服务供给。合理规划文体设施布局和功能,推进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等向儿童免费开放,推动有条件的公共体育设施向儿童低收费或免费开放。实施学校体育教师配备和场地器材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加大学校体育师资队伍与场地设施建设力度。完善学校体育评价机制,推进阳光体育运动,开足开齐体育与健康课。全面贯彻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加大对儿童体质监测的力度和范围。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组织面向儿童的阅读推广、文艺演出、展览游览等活动。(责任单位:省文旅厅、省教育厅、省体育局、团省委、省妇联,各市人民政府)

(三)立足公平公益普及,完善权利保障友好的福利制度

10.关爱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深化孤儿助医助学项目,探索推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医助学。落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做好符合救助条件患病儿童的医疗救助工作。执行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完善安置渠道。优化完善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走访、监护评估、家庭培训和监护保护制度。推进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医疗、康复、教育和社会工作一体化发展,支持建造家庭式居所,推广家庭式养育模式。健全收养评估制度,加强收养登记信息化建设。(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医保局、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妇联,各市人民政府)

11.优化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协同推进儿童残疾预防、早期筛查、诊疗康复。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为有需求的残疾儿童提供康复医疗、辅助器具、康复训练等基本康复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标准,扩大救助年龄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公办机构开展康复业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康复机构,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加大残疾儿童康复专业人才队伍培养。(责任单位:省残联、省卫健委、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

12.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建立健全全省困境儿童信息台账,实行动态管理。落实定期上门查访制度,加大对困难家庭的重病、残疾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和专项救助力度。落实孤儿、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精准实施分类救助。加强孤儿、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完善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科学规划建设农村寄宿制学校,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寄宿需求。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做好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关爱救助。(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医保局、省残联、省教育厅,各市人民政府)

(四)致力城市品质提升,推动成长空间友好的示范创建

13.推进城市公共空间适儿化改造。加强城市街区、社区、道路、学校、医院、公园、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所、绿地、公共交通等各类服务设施和场地适儿化改造。在城乡建设规划中提供更多适合儿童的公共设施和活动场所,加强儿童友好街区建设。建设适合儿童的服务设施和标识标牌系统,推动公共场所建设母婴室、儿童(残疾)无障碍马桶(厕位)及洗手池、儿童休息活动区等,推广移动母婴室。(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交通厅、省体育局、省文旅厅、省卫健委、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总工会,各市人民政府)

14.改善儿童安全出行体验。完善慢行交通体系,加强人行道、自行车道规划建设。优化校园周边步行线路规划和人行设施,完善中小学、幼儿园、图书馆、公园等儿童主要活动场所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推进交通安全进学校活动,将交通安全知识纳入学校安全教育平台和日常课堂学习。推广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安全头盔和儿童步行及骑乘非机动车反光标识。鼓励新增或更新的城市公交车采用低地板低入口车型,加快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过街无障碍设施。(责任单位:省交通厅、省教育厅、省住建厅、省公安厅,各市人民政府)

15.拓展儿童人文参与空间。拓展儿童阅读空间,在公共图书馆设置儿童阅览区,鼓励设置少儿图书馆,提供适宜残疾儿童的阅读资源,开展儿童友好图书馆建设。扩充儿童美育资源,鼓励学校与美术馆、博物馆、音乐厅等共建校外教育基地,引导社会组织、文化艺术机构为儿童文化艺术活动提供专业指导和场地支持。增加儿童校外活动空间,加强儿童劳动教育、课外实践、科技体验、素质拓展等校外活动场所设施建设。规范儿童校外活动场所管理,鼓励各类公益性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根据条件开辟儿童活动专区。(责任单位:省文旅厅、省教育厅、省科协、团省委、省妇联,各市人民政府)

16.开展儿童友好社区建设。鼓励创建理念友好、政策友好、环境友好、人文友好、服务友好的山西特色儿童友好社区。打造社区儿童之家,增加社区儿童“微空间”,推动社区打造儿童“游戏角落”,提供适龄儿童步行路径和探索空间。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合理增设儿童室内外休憩设施、安全游戏活动设施。(责任单位:省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省民政厅、省住建厅,各市人民政府)

17.开展儿童友好自然生态建设。建设健康生态环境,推动开展城市儿童活动空间生态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评价。打造具备科普、体验等多功能自然教育基地,推进生态环境科普基地和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在“六五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