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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沙石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沙石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国税发〔2006〕24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09-26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取消“对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准”等三项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问题的公告》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规定,第五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沙石行业税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附件:1.沙石税收管理生产基本情况登记表
2.沙石行业用电抄表记录
3.沙石行业自发电燃油(爆炸物品)领用存记录单
4.沙石税收管理台账
5.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工程材料发票使用检查表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沙石行业税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沙石行业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堵塞税收漏洞,保障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沙石采掘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沙石采掘销售,是指运用机械设备开采挖掘、加工建筑用或生产建筑材料用的沙、土、石料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国税机关是指直接负责税款征收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及其所属税务分局。

第二章  户籍管理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主管国税机关日常税收管理中发现纳税人应领取而未领取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而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及时纳入综合征管软件管理,并向工商行政部门传递未办理营业执照信息。
第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第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对辖区内已开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逐户进行实地调查摸底,建立健全《沙石税收管理生产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记录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和生产经营动态,切实加强源泉控管。
第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与工商、地税、交通、公安等部门协调配合,做好沙石行业税收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征收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国税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依法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的税务行政许可;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实行查定征收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第九条  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财务核算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征收方式:
(一)对财务核算健全的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方式。
(二)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凡其采掘动力唯一由电网提供,或唯一由自发电提供且自发电燃油动力可以准确掌控,或通过爆炸开采方式开采沙石的,均实行查定征收方式。
(三)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凡其采掘动力由电网和自发电混合提供的,如自发电燃油动力可以准确掌控的,实行查定征收方式;如不能准确掌控的,则实行查定征收与定期定额相结合方式,对其自发电开采销售所实现的税收通过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
(四)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凡其采掘动力唯一由自发电提供,且其自发电燃油动力无法准确掌控的,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第十条  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按照一般纳税人申报要求报送相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第十一条  对财务核算健全但不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纳税人,按照查账征收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要求报送相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第十二条  实行查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按以下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额:
(一)对采掘设备动力耗能为网电的,按以下办法测定其当月应纳税额:
(1)当月应纳增值税额=当月测定的销售收入×征收率
(2)当月测定的销售收入=现场测定每度电出沙石的方量(M3/KWH)×当月耗用电度数(KWH)×产品销售率×沙石销售不含税平均单价(元/M3)
(二)对采掘设备动力耗能为自发电且自发电燃油动力可以准确掌控的,按以下办法测定其当月应纳税额:
(1)当月应纳增值税额=当月测定的销售收入×征收率
(2)当月测定的销售收入=现场测定每升燃油出沙石的方量(M3/升)×当月耗用油量数(升)×产品销售率×沙石销售不含税平均单价(元/M3)
(三)对通过使用爆炸物品开采的,按以下办法测定其当月应纳税额:
(1)当月应纳增值税额=当月测定的销售收入×征收率
(2)当月测定的销售收入=现场测定每单位爆炸物品出沙石的方量(M3 /TNT)×当月耗用爆炸物品数(TNT)×产品销售率×沙石销售不含税平均单价(元/M3)
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根据纳税人机械设备性能、生产地段、季节状况,在一定幅度范围内确定具体单位出方量。
产品销售率(等于月平均销售量除以月平均产量)由各设区市国税局根据本地沙石行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在一定幅度内具体确定。
第十三条  实行查定征收的纳税人的生产用电和生活用电应分开计量,确实无法分开的,比照供电部门通用测算方法,按一定比例划为生活用电量。
实行查定征收的纳税人向其他业户和消费者转供电力应安装专用电表单独核算电量,并在征期内告知主管国税机关,如不告知,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按照用电全额计算征税。
第十四条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有关规定测算核定。
第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实行简并征期方法,按季或按半年核定征收税款。
第十六条  实行查定征收的纳税人必须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按月自查电表用电量、耗用燃油数量或爆炸物品数量,除按规定报送相关报表、资料外,还需报送以下资料:
(一)《沙石行业用电抄表记录单》(见附件2);
(二)《沙石行业自发电燃油(爆炸物品)领用存记录单》(见附件3);
采用查定征收与定期定额相结合征收的纳税人,其纳税申报表上还应加上核定的应纳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第十七条  国税机关受理申报人员应认真审核纳税人申报资料逻辑关系。税收管理员在每季终了后10日内下户核查电表用电量并填制《沙石行业用电抄表记录单》,核查燃油耗用量、爆炸物品数量并填制《沙石行业自发电燃油(爆炸物品)领用存记录单》,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结算纳税人本季应纳税额。

第四章  管理服务

第十八条  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领购、使用、保管和缴销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发票管理工作。
纳税人当期开具发票金额超过查定征收、定期定额计算的销售金额,应就超过部分申报补缴税款。主管国税机关对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应根据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及时调整销售额。
第十九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健全《沙石税收管理台账》(见附件4),真实反映征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