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浙政发〔2010〕7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全文废止

  工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是我省工业创新发展的排头兵、经济转型升级的主力军、经济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为进一步促进工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以下称龙头骨干企业)做强做大做优,更好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引导。把培育和发展龙头骨干企业作为我省“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点行业转型升级规划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重要内容。指导龙头骨干企业认真做好发展战略规划的编制工作,支持企业理清发展思路、明确发展目标、落实发展措施,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强省级重大规划、区域规划以及产业规划与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对接,鼓励企业参与和实施。(省发改委、省经信委负责)
  二、支持技术创新。集中力量依托龙头骨干企业培育一批企业研究院,对企业建立国家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和试验基地予以重点支持,并优先推荐和确定。组织龙头骨干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积极参与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支撑计划、863、973等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支持龙头骨干企业的重大科技专项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项目。对龙头骨干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已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龙头骨干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尚未认定的,加大培育扶持力度,引导其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大力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创建创新型企业,力争到2015年,全省龙头骨干企业基本成为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负责)
  三、鼓励创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鼓励以龙头骨干企业为核心、市场为导向,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带动中小企业,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并争取培育若干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省科技厅负责)
  四、支持实施产业投资项目。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重点向龙头骨干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倾斜。优先安排龙头骨干企业的重大工业项目列入全省重大工业项目年度计划。鼓励龙头骨干企业中的民营企业进入法律和法规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产业集聚区建设。优先推荐龙头骨干企业产业投资、科技创新项目列入国家计划项目,并争取扶持资金。(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发改委负责)
  五、鼓励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引导龙头骨干企业进入生物、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海洋、新能源汽车、物联网、新材料及核电关联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对企业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大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发挥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省科技计划资金等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对龙头骨干企业投资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吸引创业风险投资的,按其吸收的风险投资金额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补助。(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六、引导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建立适合企业发展需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建立健全企业内控机制。对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允许以货币或其他出资方式补足。支持龙头骨干企业设立以强化主业为重点投向的股权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省工商局、省金融办负责)
  七、鼓励实施兼并重组。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强强联合以及通过股权、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实施企业兼并重组,扩大企业规模,增强发展能力。龙头骨干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可参照享受《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和引导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的若干意见》 ( 浙政办发〔2010〕139号确定的扶持政策。对龙头骨干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所涉及的土地、厂房、矿权、水、电、通讯、车辆等过户费和工商登记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视情予以减免。(省经信委、省金融办、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等部门负责)
  八、推动管理创新。推动龙头骨干企业在成本管理、技术管理、节能管理、质量管理、营销管理等方面进行创新,全面强化企业各项基础管理。鼓励和引导企业学习借鉴卓越绩效模式、精细化管理等国内外先进管理理念和方法。(省经信委、省质监局负责)
  九、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支持龙头骨干企业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企业资源计划(ERP)等管理信息系统,对产品设计开发、生产制造、物资采购、市场营销、污染防治、能耗计量等环节进行改造,加快信息技术、现代管理技术与企业生产的融合,全面提升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列入省企业信息化示范项目,并重点给予资金支持。(省经信委负责)
  十、促进品牌和标准化建设。对龙头骨干企业申报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浙江省名牌产品、出口名牌等给予优先推荐和评定。鼓励和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将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区域联盟标准,通过技术改造实现产品采标;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并符合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条件的,优先予以支持,并享受省财政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补助。对龙头骨干企业为发展生产性服务业进行的标准研制项目,列入地方标准制定计划,并优先推荐制定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商务厅负责)
  十一、强化信贷支持。加强政银衔接,及时向金融机构通报年度工业转型升级重点支持领域和省级重大工业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情况。把行业龙头骨干企业作为优质企业和重点支持对象推荐列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省级各金融机构应积极向总行争取资金和授信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龙头骨干企业给予利率优惠、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长期项目贷款支持。积极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开展并购贷款、存货质押、应收款质押、仓单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新型融资方式,有效满足龙头骨干企业兼并重组、技术创新、品牌建设、节能减排等各环节的融资需求。对大额融资需求,采取银团贷款等多种方式予以支持。(浙江银监局、省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级金融机构负责)
  十二、推进直接融资。大力推动龙头骨干企业发行公司债、可转换债以及中长期企业债,鼓励并推荐符合条件的龙头骨干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改善龙头骨干企业的负债结构,增强企业抗周期波动及货币政策风险的能力,积极推动企业实现上市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