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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国税发〔2007〕9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01-16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根据税收征管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征管工作实际,省局制定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税收征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及审批适用本办法;各类查补、补缴的税款(滞纳金)不办理延期缴纳申请审批。
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由各级国税机关征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第三条  纳税人应当依照征管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从事生产经营且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可以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避免或无法抵御的自然灾害,如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同时报送下列资料:
(一)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二)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附表1);
(三)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表(附表2);
(四)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或余额证明;
(五)当期纳税申报表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六)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第(一)、(二)、(三)项应由主管国税机关核实确认盖章;第(四)项应由纳税人开户银行确认盖章。
第五条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如实说明申请延期的理由,并由主管国税机关盖章确认属实。根据申请理由的不同,纳税人应附报以下资料:
(一)遭遇不可抗力的,应当出具政府有关部门的灾情、事故证明;
(二)货币资金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应填报《当期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支出预算表》(附表3)。
(三)如果资金余额中包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单独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延期缴纳税款审批

第七条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由基层国税机关受理,并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纳税人填报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有关内容、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认真审核,确认纳税人申请理由,核对资金余额情况,将调查核实情况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中写明,必要时应当实地核查。
经初审,基层国税机关同意纳税人延期申请的,应当将已签署意见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及相关电子信息录入综合征管软件,纸质和电子文书逐级报省局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