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常建规〔201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类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常住建〔2024〕18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常住建〔2023〕226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中已明确有效期的,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10月22日);其余文件有效期为本通知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10月22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征收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
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征收补偿资金是指对被征收人的全部补偿及房屋征收中涉及的工作经费、中介服务费等费用。
第四条 常州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收办”)具体负责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市征收办做好征收与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征收补偿资金实行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的管理原则。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项目出资单位及银行机构不得将专项账户内的资金挪作它用。
具体办理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存付款业务的银行机构,不得将缴存于专项账户上的征收补偿资金划转还贷及付息。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按照一个征收项目开设一个专项账户的要求,在具体办理征收补偿资金存付款业务的银行机构开设专项账户。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设专项账户时,应当向银行机构提供市征收办出具的开设房屋征收项目专项账户的证明(附件1)。
第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