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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国税发〔2006〕28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机构名称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定, “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2-14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为“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一、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根据《办法》规定,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开展个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