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8〕6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2月16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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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2日
湖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深化质量强市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促进提质增效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 (
浙政办发〔2015〕30号
)、《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 (
湖政发〔2018〕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州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湖州市最高质量奖项,主要授予我市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组织。
第三条 湖州市政府质量奖由组织自愿申报,随报随评。
第四条 湖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好中择优原则。
第五条 坚持绿色发展、“亩均论英雄”等导向,鼓励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服务业和建筑业、节能环保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积极申报。
第六条 各县(区)、市级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申报工作的指导帮扶,提高申报工作质量。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成立湖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市评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组成。市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审办),市评审办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评审办主任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兼任。
第八条 市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湖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市政府批准的拟授奖组织名单;
第九条 市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湖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
(二)制订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三)根据评审需要,依托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组建评审组,并对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四)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监督获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和标识;
(五)承办市评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 市评审办可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进行的评审工作由评审组负责。评审组一般应由3名(含3名)以上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评审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市评审办按一定程序聘用评审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在湖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生产基地在湖州且上年度纳税超过一亿元以上的企业不受此限制);
(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满3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列入“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组织评价结果应达到A类级别;
(四)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技术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在质量水平、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经济和效益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国内、省内有较大影响;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名单;
(六)近三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无重大以上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申报推荐。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湖州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由县(区)评审委办公室征求同级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由县(区)评审委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市评审办。对申报组织已获得县(区)政府质量奖或已列入“金象金牛”大企业培育计划的,应当优先推荐。
第十四条 申报但未获评湖州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可于次年重新申报,但距前次申报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一周年。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五条 湖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绩效测量分析、经营结果等七个部分,总分为1000分。具体评价细则由市评审办会同有关单位及专家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获得湖州市政府质量奖组织的现场评审得分不得低于600分,且七个部分单项得分不低于该部分分值的50%。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市评审办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确定申报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第十八条 资料评审。市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由申报组织确认。资料评审达到400分及以上的组织进入现场评审。对未能进入现场评审的,应当反馈资料评审情况。
第十九条 现场评审。市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料评审后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申报组织确认。
第二十条 审查表决。现场评审达到600分及以上的组织列入候选授奖组织名单,市评审办将相关材料提交市评委会审查。经市评委会审议后,表决确定初选授奖组织名单。
第二十一条 社会公示。初选授奖名单在市级主要媒体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市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报告,提交市评委会审查。
第二十二条 审定批准。市评委会审查后,确定拟授奖组织名单,提请市政府审定批准。
第六章 表彰、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三条 对获得湖州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并颁发湖州市政府质量奖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四条 获湖州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每家奖励30万元,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评审办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评审组成员与参评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申报组织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市评审办报市评委会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6年内不接受该组织再次申报。
第二十七条 获奖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可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湖州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份,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评审办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 获奖组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宣传获奖荣誉,停止使用湖州市政府质量奖标识,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一)发生重大以上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二)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列入“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组织评价结果降至B类级别及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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