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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浙政办发〔2009〕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但有关财税内容、收费标准执行 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继续有效但有关财税内容、收费标准需执行 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一)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步伐。2009年,廉租住房全省要基本实现城镇低保标准15倍以下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已经实现这一目标的城市,要扩大到城镇低保标准2倍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全年要新开工300万平方米以上,基本满足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住房困难家庭购租需要。
  (二)健全廉租住房为主的住房保障模式。坚持实物配租与货币补贴相结合,逐步提高实物配租比例。2009年,城市低保家庭无房户、一至二级残疾人、孤寡老人、军烈属及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住房保障对象,要基本落实实物配租。努力扩大廉租住房覆盖面,已实现低保标准2倍以下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的城市,可进一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有条件的城市,可逐步推进廉租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接轨。
  (三)改进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完善“租售并举”、“先租后买”、“租买结合”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模式,着力解决既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又购买不起经济适用住房的“夹心层”家庭的住房困难。鼓励试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化补贴办法,将经济适用住房补贴由暗补转为明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必须优先满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要。经济适用住房富余的城市,也可将经济适用住房调整为廉租住房或经济租赁住房。
  (四)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住房保障的支持。切实加强和改善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和服务。对经营困难的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5%或以上的变更,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在最低工资标准以上按实确定的变更,可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和职工可贷额度。积极利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支持廉租住房建设,开展向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贴息的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将部分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补充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
  (五)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土地、资金和税费减免政策,切实加大地方财政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的投入,大力推进住房保障项目建设。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优先保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土地供应,将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列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执行情况的评估考核。积极探索保障性住房市场采购制度,有条件的城市可采取公开采购方式,购买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或中小户型二手住房用于保障性住房。也可以由城市政府出资租赁商品空置房或存量房,弥补廉租住房房源的不足。
  二、积极帮扶城市其他住房困难家庭改善居住条件
  (六)加大旧住宅区整治改造力度。加强旧住宅区整治改造规划编制,整治改造规划要注重旧住宅区居住群体的权益维护、存量住宅使用效能的充分利用、旧住宅区的有机更新,及历史文化和地方传统风貌特色的保护。突出抓好旧住宅区环境综合整治、房屋维修养护和非成套房改造、设施设备配套、建筑节能及供热采暖设施改造,完善旧住宅区功能,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七)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其他住房困难家庭解决住房问题。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扶持”原则,因地制宜,逐步解决既不属于低收入住房保障范围,又购买不起普通商品住房的“夹心层”家庭的住房困难。在房价收入比较高的城市,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城镇居民家庭,各地可探索实行限价商品房制度、经济租赁住房制度,也可以采取发放住房租金补贴、购房补贴等办法,为他们购租中小户型的普通商品住房提供一定的帮助。具体由当地政府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自主决策。
  (八)加强专项过渡性用房建设。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城市政府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相对集中建设专项租赁住房,解决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的居住问题。强化用工单位责任,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安全和卫生条件的居住场所。外来农民工数量较多、房源紧缺的城市,要建设一批农民工公寓。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在规划建设时应当充分考虑农民工生活配套设施用房,多途径、多方式解决农民工居住问题。
  三、着力营造良好的住房消费环境
  (九)落实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的税收、信贷优惠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鼓励普通自住型、改善型住房消费的信贷优惠和税收减免政策。凡当事人申请贷款购房,经查询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系统,其名下现没有以买受形式取得的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登记记录、商品住房预售合同备案记录、及已受理的商品住房买卖登记申请的,原则上可视为首次购买住房,给予享受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优惠政策。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执行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
  注意引导和促进合理的住房建设和消费,继续贯彻落实和完善住房供应结构调整政策,加强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宅建设。积极采取财政贴息、信贷优惠等政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已出台的有关房地产市场税收优惠政策,努力减轻购房者购买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的负担。支持金融机构推进房地产信贷产品创新和担保方式创新,扩大住房消费信贷市场。鼓励城市政府根据市场变化,因地制宜采取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最高贷款额度等政策措施,支持和促进住房的流通和消费。
  (十)引导房地产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积极引导企业把调整开发经营策略、加强管理、塑造品牌、稳健发展放到更加突出位置,加强房地产投资、开发节奏和产品调整,强化诚信和社会责任意识,着力提高住房品质,提升服务水平,提高核心竞争力。房地产企业要根据市场变化和需求,理性开发销售,充分考虑市场接受程度,主动采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