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7〕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1-10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明电〔2005〕34号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的通知
》 (
国税函〔2006〕971号
)的有关规定,现就
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旧版普通发票的收缴问题
各地要按照
国税发明电〔2005〕34号
文件关于限期收缴纳入“一机多票”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已领购但尚未使用的旧版普通发票的要求,对纳入“一机多票”系统推行范围的一般纳税人领购的旧版普通发票的收缴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务必于2007年1月底前完成旧版普通发票的收缴工作。
二、做好
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统计工作
2007年1月份,各地应对防伪税控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