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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2.01                                     津国税外〔1999〕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津国税外〔2000〕78号规定,第二条房屋装修费按10年摊销的规定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津国税法〔2007〕2号规定,全文废止

塘沽、汉沽、大港、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区国家税务局,五县国家税务局,保税区、开发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为了做好1998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范所得税征管。经市涉外税收工作会议讨论,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变相抽资贷款利息列支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在注册资金全部到位并取得验资报告后,以其他名义抽走注册资金,挪做他用,应比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息列支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1〕326号)文件规定精神,对其相当于抽走注册资金部分的贷款利息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发生递延费用的摊销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