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全文失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全文失效】
浙政办发〔2011〕1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列入暂时保留目录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31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暂时保留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0〕86号规定,继续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7件(有效期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逾期未作修改的自动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82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对民间融资的引导与规范,发挥民间融资积极作用,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维护我省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总体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重要意义
  民间融资是指在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的融资行为。民间融资在我省创业创新、中小企业成长以及“三农”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但是,民间融资活动隐蔽性强、参与主体复杂、涉及面广,加上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监管缺位,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一旦融资主体发生资金链断裂或非法集资行为,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也易诱发暴力讨债、非法拘禁、恶意逃债、哄抢物资等恶性案件,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既要看到民间融资所起的积极作用,也要看到民间融资无序发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在当前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经营压力加大的情况下,更需要加强和改进对民间融资的管理,引导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民间资金投资难问题,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二、准确把握民间融资管理的基本原则
  按照“引导发展、创新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以改善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环境为出发点,以引导规范和创新管理为重点,倡导发展合法融资,探索有效监管途径,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有效遏制高利放贷,切实防范潜在风险,确保区域经济金融安全。
  三、积极拓宽民间资金投资渠道,合理引导民间资金流向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0〕13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政策性住房建设、医疗卫生和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和商贸流通等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向我省海洋经济、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鼓励和引导企业、投资机构通过多种途径集聚民间资金参与省内重大项目建设和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四、大力发展专业资产管理机构,推进民间资金集约化管理
  充分发挥我省民间资金丰裕、投资者积极性高、承担风险能力较强等优势,通过设立政府引导基金和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引进国内外高端人才,营造宽松发展环境,大力培育发展专业资产管理和投资管理机构,以集约化管理方式,吸引更多的民间资金通过股权、债权投资方式有序流入实体经济和成长型骨干企业。
  五、加快地方金融机构发展步伐,吸引更多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
  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改制和增资扩股;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和增资扩股,参与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试点扩面。鼓励和支持小金融机构开发更多的适合民间资金投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六、开展民间融资监管试点,探索民间融资有效监管途径
  选择温州市、省级金融创新示范县(市、区)以及部分民间融资活跃的市、县(市、区),率先开展民间融资监管试点工作,摸索经验,逐步推广。试点市、县(市、区)要探索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引导融资主体特别是法人实体进行民间融资备案登记。将民间融资的备案登记资料作为依法保护民间融资双方的合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