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1〕3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甬政发〔2017〕86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甬政发〔2018〕83号)规定,将第三条中的“地税”修改为“税务”;
将第六条中的“地税部门”修改为“税务部门”;
将第十四条中的“市地税局”修改为“宁波市税务局”。
具体效力以官方答复为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宁波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水利建设,进一步提高防汛防台抗旱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发挥水利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保障作用,根据2011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综〔2011〕2号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
浙政办发〔2011〕83号
)规定,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财政、发展改革、水利、
税务、人民银行、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宁波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我市地方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分级筹集、分级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五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各级收取的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征地管理费收入中提取3%。
(二)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部分:
1. 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2. 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的0.6‰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3. 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业务收入的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三)从中央对我市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每年定额安排不低于0.3亿元纳入市级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各县(市)区不再从市对各地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四)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县(市)区,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具体比例由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其中江东区、海曙区和保税区统一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15%划转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并全额上缴市级,用于宁波市区防洪。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县(市)区:宁波市区、余姚市、奉化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