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温政发〔2014〕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温政办〔2016〕2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温政发〔2016〕50号)规定,第八条中“支持物流企业利用10个省级以上工业园区、传统产业生产基地、未列入三改一拆的中心城区旧厂房等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仓储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5年内免收土地收益金”修改为“支持物流企业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利用省级以上工业园区、传统产业生产基地、未列入三改一拆的中心城区旧厂房等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仓储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0〕2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将其打造成为我市“率先发展的领跑产业、引领转型的示范产业、拉动增长的龙头产业、创新驱动的动力产业”,根据《关于实施“五一○产业培育提升工程”的指导意见》(温委办发〔2014〕48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重大物流项目招商与建设。
加大重大物流项目引进力度,对市区(包括市级功能区,下同)引进的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项目,包括重要商品物流设施、联运物流节点设施、第三方物流服务设施、物流中心等,且项目总投资10亿元(指人民币,下同)以上、投资强度400万元/亩以上、单位用地销售收入800万元/亩以上、单位用地税收40万元/亩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在享受国家、省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还可得到市有关用地、财税和金融等方面的扶持。大力支持重大物流项目建设,对列入年度市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在促进物流业发展方面有明显示范带动作用,且累计已完成总投资额30%以上的市区在建重大工程项目,按项目总投资额的0.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只能享受一次补助。
二、支持物流企业信息化建设。
引导物流企业与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互联对接,对市区物流企业近3年投入100万元(含)以上(其中软件投入需占总投入的20%以上)的物流信息平台或信息系统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对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物流设施装备提升。
对市区物流企业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采购与应用自动识别和标识装备、电子数据交换设备、可视化设备、货物跟踪和快速分拣设备、移动物流信息服务设备、物流信息系统安全设备、立体仓库设备,以及全球定位、地理信息、道路交通信息通讯、智能交通等系统应用设备,且一年内设备投入2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实际到位设备和增值税发票,给予10%奖励;对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物流企业加快特种车辆更新,对市区物流企业一年内新购置车辆(包括厢式货车、槽罐车和牵引车头等)3辆(含)以上并在市区登记注册的,给予以下奖励:车辆核定吨位为20吨(含)以上的槽罐车(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整体封闭厢式货运车辆或车辆核定吨位为20吨(含)以上的整体封闭半挂厢式货运车辆,且车厢与牵引车配套申请的,每车奖励3万元;车辆核定吨位为10吨(含)至20吨以下的槽罐车(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整体封闭厢式货运车辆及330马力以上的牵引车头,每车奖励2万元;280马力(含)至330马力(含)的牵引车头,每车奖励1万元;对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支持物流企业品牌培育。
对首次取得国家3A、4A和5A级荣誉的市区物流企业,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20万元和50万元。市政府每两年在全市范围开展“温州市重点物流企业20强”评选,入选的市重点物流企业享受政府组织的人才培训和企业宣传等扶持政策。
五、支持物流标准化建设。
对市区物流企业及各有关单位开展物流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并通过验收的,按国家级和省级,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和15万元;市级按照优秀、良好和合格,分别给予奖励12万元、9万元和6万元。对市区物流企业及各有关单位为主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规范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六、支持物流企业整合重组。
物流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免收土地过户手续费,免收货运车辆过户费;其中涉及的货物(包括货运车辆)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对企业整合重组或融资性股权质押过程中发生股权结构变化,由市场监管部门先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函告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企业整合重组相关优惠政策,降低物流企业整合重组后的税收负担;对于企业整合重组过程中产生的规费,公安、交通、住建、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予以优惠,并允许企业在两年内补缴。鼓励企业剥离物流资产和业务,可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