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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温政发〔2014〕6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温政办〔2016〕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0〕2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有效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问题,切实满足广大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充分发挥养老服务业在服务经济发展、促进劳动就业和改善民生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3〕35号)、《民政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4〕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浙政发〔2014〕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开展全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为契机,立足我市民营经济、民间资本、民间组织相对活跃的优势,在财政、金融、用地、税费、人才、技术及服务模式等方面大胆探索、先行先试,激发社会活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满足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保障与改善民生、促进健康产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主要目标。

  通过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率先建成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打造“健康养老”示范城市。到2020年,打造2-3家以健康养老服务业为主的市级产业集聚区(街区),各县(市、区)建成1所以上200张床位以上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实现城乡社区居家养老20分钟服务圈;每千名老年人拥有社会养老床位达到60张,其中机构床位数不少于50张;护理型床位占机构床位比例不低于60%,民办(民营)机构床位占比力争达到70%;全市机构养老、居家养老生活照料和护理等服务提供5万个以上就业岗位。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事业与产业协同发展,产业引领的原则。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基础,大力培育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养老服务业,引领全市养老服务事业与产业“两促进、两繁荣”。

  2.坚持政府与市场双轮驱动,市场配置的原则。以市场力量决定养老服务业发展方向,积极履行政府职责,保基本、兜底线、促提升,双轮驱动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

  3.坚持发展与改革同步推进,改革优先的原则。在加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同时,更加注重体制机制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

  4.坚持城市和农村统筹发展,服务均等的原则。统筹城乡养老资源配置,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衡发展。利用各种资源,统筹多样化、不同层次养老服务供给。

  二、主要任务

  (一)创新用地保障政策,完善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布局。

  1.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与建设。制定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编制老年人服务设施布局规划,重点落实人均规划用地指标。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依据规划单独办理供地手续的,规划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3公顷以下;有集中配建医疗、保健、康复等医卫设施的,规划用地面积控制在5公顷以下。严格配建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加快完善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切实发挥社区综合设施为老服务功能,机关事业单位空置用房,优先用于养老服务。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加强老年人宜居环境建设。(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城管与执法局、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 优先确保养老机构用地需求。新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经民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通过招拍挂出让有偿方式取得的民办养老机构用地,可确定为商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养老机构用地)。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好用活低效土地利用、“退二进三”、“三不变”政策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地价款。对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以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暂不作变更。(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

  3. 开发利用村集体建设用地。鼓励利用村集体建设用地投入建设农村养老机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鼓励村三产留地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创新投入保障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

  4.加大养老服务业财政投入。将老年事业发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养老服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将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留存部分按不低于50%的比例,集中使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探索建立养老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利用政府引导基金,发挥杠杆作用,引导其他社会资金投入养老建设项目。鼓励民间资金发起设立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基金和组建养老机构资产管理公司,参与养老机构的发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6.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鼓励商业银行开发适合养老服务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担保方式。放宽信贷抵押担保范围,探索信用担保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企业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进一步放宽限制,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探索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人行、温州银监分局、温州保监分局)

  (三)创新医养融合模式,提升老年人健康生活管理水平。

  7.加快医疗卫生机构老年服务能力建设。将服务老年人为主的康复医院、护理院、疗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纳入各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完善三级医院老年医疗设施,开设老年优先窗口、便民门诊等,方便慢性病老人就医。(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力社保局)

  8.鼓励和扶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设老年病房。引导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社区康复、慢性病等临床特色专科,加强住院服务能力建设,鼓励发展康复病房,接收诊断明确的非急性期疾病及康复期老年患者。推进医养融合服务社区化,提高社区为老年人提供日常护理、慢性病管理、康复、健康教育和咨询、中医保健等服务的能力。优先对60岁以上老年人提供责任医生签约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力社保局)

  9.鼓励和扶持医疗机构向护理型养老机构转型。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向护理型养老机构转型,或在医院内开设老年康复中心、老年病房等,开展为老人提供长期医疗护理等服务功能。(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

  10.完善养老和医疗保障制度。加强养老保障制度的设计,统筹各类与养老有关的社会保障制度,稳步提高基本养老保障水平。对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医保定点的,医保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限,同时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强化医保支付导向,在政策范围内逐步扩大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医保支付范围。探索建立符合我市实际、覆盖城乡全体的老年人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温州保监分局、市民政局)

  11.推广老年人健康生活指导管理模式。大力推进我市全国老年人健康生活指导管理模式研究试验基地建设,对老年人的健康生活进行科学的指导和管理,提升全市老年人健康生活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创新养老管理模式,健全完善养老服务发展政策。

  12.创新登记管理制度。对符合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设立条件并取得《社区养老服务证书》的养老机构,采用备案制,由所在地乡镇(街道)负责管理。凡在我市设立的从事社区老年护理、老年照料、老年家政等业务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具备相应条件的,可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全面提升全市养老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3.明确民办非企业登记的养老机构资产所有权。对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养老机构,明确出资财产属于出资人所有;投入满5年后,在保证不撤资、不影响法人财产稳定的前提下,出资人产(股)权份额经单位决策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转让、继承、赠与;在扣除举办成本、预留单位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尚有结余的,允许出资人取得一定的合理回报。(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4.推行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改革。加大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力度,充分发挥托底保障作用。原则上各县(市、区)都要建设1所以上护理型为主的公办养老院。制定社会资本运营公有产权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原则上今后新建的公办养老机构和改造提升的农村敬老院,通过公开招投标,以承包、委托运营、合资合作等方式,实行市场化运行。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可以给予床位建设和运营补助。积极稳妥地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企业。(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加强养老服务专业队伍建设。

  15.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在温州民政管理学院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并逐步扩大招生比例。依托院校、医院和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鼓励大专院校学生到养老机构见习,给予见习补贴,建立入职奖励制度。(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16.促进养老服务人才合理流动。畅通流动渠道,保障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在不同举办主体的养老机构之间有序流动,制定养老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吸纳专业社工人才,引入台湾等地成熟的志工体制机制,推进我市社工制度建设,创设社工、义工、护工“三工联动”机制。(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创新居家养老模式,完善养老服务多元供给方式。

  17.培育养老服务多元主体。制定和完善政府购买为老服务目录,创新、优化为老服务产品的政府采购办法。制定社会力量举办社区托老所、日间照料中心管理办法,建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创业孵化基地,优先吸纳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创业营业用房和相关政策扶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居家养老服务专业机构,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8.促进养老服务信息化发展。加快实施养老服务“信息惠民行动计划”,构建全市统一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完善养老服务数据库及其分析决策功能,推进养老服务网上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向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有序开放政府信息资源。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为老年人提供紧急援助、家政、医疗保健、电子商务、服务缴费等一站式服务。(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9.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建立养老服务领域慈善行为导向机制,促进公益慈善资源与财政资源、行政资源的有机衔接和优势互补,积极引导各类企业、公益类社会组织、慈善团体、志愿者队伍、爱心人士等各种公益慈善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团市委、市慈善总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建设。创新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机制。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探索农村老年人活动站点由老年协会等社会组织自治运营管理模式。探索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委农办(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创新产业集聚模式,积极培育养老服务产业集群。

  21.推动养老服务业集聚区和特色产业基地建设。按照集中、集聚、集约发展的要求,合理规划布局养老服务业集聚区和养老服务特色产业基地。培育打造一批主导产业突出、产业链条完整、服务功能完善的养老服务业园区,符合条件的,申请命名为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享受相关政策支持。着力培育老年产业集群,扶持连锁经营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品牌养老机构,探索建设一批县(市、区)级老年服务产业园区及乡镇(街道)老年服务街区。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老年生活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特色产业制造基地。(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商务局、市招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2.打造海峡两岸养老产业合作开发示范基地。借助打造海峡两岸(温州)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区优势,依托具备条件的台商投资区,引进台湾知名养老服务集团和连锁机构,打造海峡两岸养老产业合作开发示范区。建立海峡两岸养老康复护理技术培训交流基地。(责任单位: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台办、市商务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发改、民政、卫生、人力社保、国土、规划、财政、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具体措施的落实和协调。各县(市、区)应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制,健全分工协作和目标责任机制,扎实推进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

  以老龄委成员单位为基础,建立推进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政策落实,明确责任分工,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计划实施和项目建设。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并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人会议,并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工作进度。

  (三)精心组织实施。

  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养老服务业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转变政府培育发展养老服务的方式,在财政、金融、保险、用地、税费、人才及服务模式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通过试点培育、定向扶持,分区域重点打造一批养老服务示范区、示范单位,典型引路、整体推动,促进多种养老服务模式全面发展。

  (四)建立督查机制。

  加强养老服务工作绩效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加强对本试点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适时组织专项督查。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加强对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养老服务工作的考核,并作为县(市、区)政府工作及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

  (五)加大宣传力度。

  围绕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和配套改革措施,制订相应的宣传报道计划,完善新闻发布、信息简报和咨询服务等制度,在各主要媒体和网站设置专栏专题,大力开展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活动,营造全力推进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温州市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重点任务分解表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8日



附件

温州市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重点任务分解表

序号

工作任务

牵头单位

协同单位

时间进度

1

  制定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编制老年人服务设施布局规划,重点落实人均规划用地指标。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依据规划单独办理供地手续的,规划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3公顷以下;有集中配建医疗、保健、康复等医卫设施的,规划用地面积控制在5公顷以下。严格配建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

市规划局

  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2

  加快完善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切实发挥社区综合设施为老服务功能。机关事业单位空置用房,优先用于养老服务。

市住建委

  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4年底前启动实施

3

  新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通过招拍挂出让有偿方式取得的民办养老机构用地,可确定为商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养老机构用地)。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好用活低效土地利用、“退二进三”、“三不变”政策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市国土资源局

  市规划局、

  市住建委

  2015年一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4

  实施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加强老年人居住环境建设。

市住建委

  市城管与执法局、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4年底前启动实施

5

  鼓励利用村集体建设用地投入建设农村养老机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鼓励村三产留地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

  市国土资源局

  市规划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5年一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6

  将老年事业发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养老服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将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留存部分按不低于50%的比例,集中使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5年一季度前出台具体措施

7

  建立养老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利用政府引导基金,发挥杠杆作用,引导其他社会资金投入养老建设项目。

市发改委

  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2014年底前启动实施

8

  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进一步放宽限制,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探索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

  温州保监分局

  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民政局、市人行

  2015年二季度前出台具体措施

9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放宽信贷抵押担保范围,探索信用担保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企业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鼓励商业银行开发适合养老服务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担保方式。

  温州银监分局

  市金融办、市人行、温州保监分局

  2015年第二季度前出台具体措施

10

  加快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能力建设,将服务老年人为主的康复医院、护理院、疗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纳入各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完善三级医院老年医疗设施,开设老年优先窗口、便民门诊等,方便慢性病老人就医。

市卫生局

  市人力社保局

  国家出台政策后3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11

  鼓励和扶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设老年病房。引导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社区康复、慢性病等临床特色专科,加强住院服务能力建设,鼓励发展康复病房,接收诊断明确的非急性期疾病及康复期老年患者。推进医养融合服务社区化,提高社区为老年人提供日常护理、慢性病管理、康复、健康教育和咨询、中医保健等服务的能力。优先对60岁以上老年人提供责任医生签约服务。

市卫生局

  市人力社保局

  国家出台政策后3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12

  鼓励和扶持医疗机构向护理型养老机构转型。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向护理型养老机构转型,或在医院内开设老年康复中心、老年病房等,开展为老人提供长期医疗护理等服务功能。

市卫生局

  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

  国家出台政策后3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13

  完善养老和医疗保障制度。加强养老保障制度的设计,统筹各类与养老有关的社会保障制度,稳步提高基本养老保障水平。对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医保定点的,医保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限,同时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强化医保支付导向,在政策范围内逐步扩大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医保支付范围。探索建立符合我市实际、覆盖城乡全体的老年人长期照护保险制度。

  市人力社保局

  市卫生局、市民政局、温州保监分局

  2015年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14

  推广老年人健康生活指导管理模式,推进我市全国老年人健康生活指导管理模式研究基地建设。

市民政局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4年底前启动实施

15

  对符合社区养老机构设立条件并取得《社区养老服务证书》的养老机构,采用备案制度,由所在地乡镇(街道)负责管理。

市民政局

  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4年底前启动实施

16

  对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养老机构,明确出资财产属于出资人所有;投入满5年后,在保证不撤资、不影响法人财产稳定的前提下,出资人产(股)权份额经单位决策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转让、继承、赠与;在扣除举办成本、预留单位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尚有结余的,允许出资人取得一定的合理回报。

市民政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4年底前启动实施

17

  加大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力度,充分发挥托底保障作用。原则上各县(市、区)都要建设1所以上护理型为主的公办养老院。制定社会资本运营公有产权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原则上今后新建的公办养老机构和改造提升的农村敬老院,通过公开招投标,以承包、委托运营、合资合作等方式,实行市场化运行。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可以给予床位建设和运营补助。积极稳妥地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企业。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4年底前启动实施

18

  在温州民政管理学院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并逐步扩大招生比例。依托院校、医院和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鼓励大专院校学生到养老机构见习,给予见习补贴,建立入职奖励制度。

市民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2015年二季度前出台具体措施

19

  畅通流动渠道,保障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在不同举办主体的养老机构之间有序流动,制定养老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吸纳专业社工人才,引入台湾等地成熟的志工体制机制,推进我市社工制度,创设社工、义工、护工“三工联动”机制。

  市人力社保局

  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5年二季度前出台具体措施

20

  制定和完善政府购买为老服务目录,创新、优化为老服务产品的政府采购办法。制定社会力量举办社区托老所、日间照料中心管理办法,建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创业孵化基地,优先吸纳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创业营业用房和相关政策扶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居家养老服务专业机构,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5年一季度前出台具体措施

21

  加快实施养老服务“信息惠民行动计划”,构建全市统一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完善养老服务数据库及其分析决策功能,推进养老服务网上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向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有序开放政府信息资源。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为老年人提供紧急援助、家政、医疗保健、电子商务、服务缴费等一站式服务。

市经信委

  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5年二季度前出台具体措施

22

  建立养老服务领域慈善行为导向机制,促进公益慈善资源与财政资源、行政资源的有机衔接和优势互补,积极引导各类企业、公益类社会组织、慈善团体、志愿者队伍、爱心人士等各种公益慈善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

市民政局

  团市委、市慈善总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5年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23

  创新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机制。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探索农村老年人活动站点由老年协会等社会组织自治运营管理模式。

市民政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5年一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24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市委农办(农业局)

  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5年一季度启动实施

25

  合理规划布局养老服务业集聚区和养老服务特色产业基地。培育打造一批主导产业突出、产业链条完整、服务功能完善的养老服务业园区。引进台湾知名养老服务集团和连锁机构,打造海峡两岸养老产业合作开发示范区。

市民政局

  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商务局、市台办、市招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5年一季度启动实施

26

  强化宣传动员。通过宣传主渠道,大力宣传健康老龄化、积极老龄化的理念,敬老、养老、爱老、助老、孝老传统美德和养老服务先进典型,强化社会积极应对人口深度老龄化观念和思想准备,形成敬老、为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市委宣传部

  市民政局、市文明办

  持续实施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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