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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代理方申报抵扣海关代征增值税税款后是否必须申报向委托方相应销售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代理方申报抵扣海关代征增值税税款后是否必须申报向委托方相应销售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6〕25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10-11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