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政发〔2014〕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甬政发〔2019〕71号规定,将第六条中的“市评审办设在市质监局,主任由市质监局局长兼任”修改为“市评审办设在市市场监管局,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

将第九条中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将第十三条中的“市评审办组织市发改、经信、住建、国税、地税、工商、质监、人社、环保、统计、安监等相关职能部门”修改为“市评审办组织市发改、经信、住建、税务、市场监管、人力社保、生态环境、统计、应急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

将第二十二条中的“市质监局”修改为“市市场监管局”。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20〕48号规定,自2020年8月31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5日

宁波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政府质量奖励制度,规范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树立质量先进标杆,推动质量发展,建设质量强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及市政府《关于印发开展质量强市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28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波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在质量领域设立的最高荣誉,授予在宁波市区域内从事产品制造、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生产经营活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组织)。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包含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以下简称提名奖),每年评审1次,每次获奖企业(组织)数量分别不超过3家。已获市长质量奖或提名奖的企业,不再参与同一奖项的申请或评审。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评审以“好中选优,树立标杆”为宗旨,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向企业(组织)收取任何费用。在企业(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各县(市)区政府(市属企业由市国资委)推荐,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评审采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 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市评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审办)。

  (一)市评审委由市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的有关领导和质量管理专家组成。市评审委主任由分管副市长兼任,其他成员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市评审办设在市市场监管局,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

  (二)机构职责

  1.市评审委的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2)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3)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市政府批准的拟获奖企业(组织)名单。

  2.市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1)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评审员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2)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工作;受理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申请;

  (3)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

  (4)建立评审员专家库,负责评审员的招聘、培训、使用及监督管理;

  (5)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督促获奖企业(组织)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加强市长质量奖荣誉宣传,规范获奖荣誉使用管理;

  (6)承担市评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市评审办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在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中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若干个评审组开展年度评审工作。评审组一般由4名以上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市长质量奖的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综合评价;

  (二)撰写评审报告;

  (三)向市评审办提交评审结果;

  (四)其他有关工作。

  年度评审工作结束,评审专家组自动解散。

  第八条市评审办按一定程序考核聘用评审员。评审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第九条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商会)、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行业和本辖区政府质量奖的培育和组织发动工作。

第三章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十条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产品制造、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企业(组织),凡符合基本条件的均可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十一条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5年以上;

  (二)已获得县(市)区政府质量奖(市属企业除外);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满2年;运用现代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并在实践中取得显著绩效,具有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度居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组织)先进水平;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六)近3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无因企业(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有效投诉;

  (七)无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申报程序:

  (一)发布申报通告。每年由市评审办向各县(市)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市)区评审办]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申报通告。

  (二)企业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根据通告或申报通知的具体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表、自我评价、证实性材料报送相关县(市)区评审办;市属企业直接向市评审办提出申报。

  (三)申报推荐。县(市)区评审办对申报企业(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把关,并征求同级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经县(市)区政府推荐,在规定时间内汇总报送至市评审办。

第四章评审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