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市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推进
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7月14日
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意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
盐关于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
盐政发〔2020〕37号))精神,明确相关政策的具体要求,规定奖励、补助的对象确定以及申报和审核流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二条对市外
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整体搬迁落户我市的享受首次认定奖励政策。
市外迁入我市的
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完成变更手续后,根据省科技厅批文或相关证明材料,地方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
第三条 地方财政对进入市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并首次达标申报的企业每家给予6万元“
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券”补助。
“
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劵”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印制,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凭达标申报企业清单领取和发放。企业来年申请兑付时,需提供“
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券”、服务合同、发票和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经审核确认后一次性兑付6万元。
第四条 对市区进入省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
根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发文确认的省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名单,入库当年予以兑付。
第五条 地方财政对当年首次认定的
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30万元,重新认定的
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
根据省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发文确认的
高新技术企业名单予以兑付。
第六条 对当年服务获批
高新技术企业15家以上,且申报通过率高、服务质量好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市财政奖励10万元。
在全市范围内注册成立且完成当年备案、服务获批
高新技术企业15家以上、获批企业通过率超过全市当年平均通过率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申报奖励的,需提供经备案的服务企业清单和服务合同以及发票、收款凭证,经审核后予以兑付。
第七条 对市区
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先进技术成果在我市成功转化的,按合同实际成交额的5%给予年度累计最高20万元奖补。
按照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盐城市技术转移奖补办法(试行)》 (
盐科发〔2019〕4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负责人参加政府组织的产学研对接活动,其交通、食宿费用由财政承担。
产学研对接活动应由市科技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交通、食宿费用是指参加活动的往返交通费、活动期间的食宿费。
第九条 对首次通过市科技主管部门评估发布的瞪羚企业,地方财政按其上年研发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根据市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投入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对首次通过市科技主管部门评估发布的潜在独角兽企业和独角兽企业,地方财政按其上年研发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根据市税务部门提供的潜在独角兽和独角兽企业上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投入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对
高新技术企业获批省创新型领军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
根据省有关部门发文确认的省创新型领军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是我市
高新技术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