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的意见【全文废止】
浙政发〔2010〕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全文废止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林业、渔业,下同)生产经营的新型主体,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扎实推进规范化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快速增长、运行日益规范、功能不断拓展、竞争力逐步增强,但也存在运行质量和生产要素利用率不高、利益分配机制不完善、经营管理人才缺乏等问题。为了进一步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水平,增强经营活力和实力,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和农民增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坚持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不动摇,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不偏离,坚持为社员服务方向不改变,扎实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积极引导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和重组,创新经营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和市场竞争力;加大政策支持引导力度,改善发展环境,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到2015年,力争全省入社农户占总农户数的40%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农产品占成员生产总量的80%以上;培育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1000家,年销售收入超1000万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2000家,其中年销售收入超5000万元的20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质量和经营实力明显提高,在建设现代农业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依法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全面实施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社员技能化、产品安全化建设(以下简称“五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工商登记、组织机构、股金设置、民主管理、财务管理、生产经营、盈余分配、成员账户设立等制度,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切实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财产权、经营权、分配权等合法权益。各地要组织开展以“五化”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加快规范化专业合作社认定工作,并建立复评制度,实行动态管理。从2011年起,每个县(市、区)每年培育10个以上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各市从县级示范社中每年择优培育30个以上市级示范社,省从市、县级示范社中每年择优培育200个左右省级示范社,推动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要求各级供销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为规范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某一区域的示范社。
三、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与重组
以产业为依托、市场为导向、品牌为纽带、产权联合为手段,积极引导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及合作社与相关市场主体之间进行多领域、多方式的联合与合作。积极研究探索区域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会)建设的途径,提升组织化水平,力争做大做强一批有规模、有品牌、有竞争力、治理结构健全、分配制度规范、与社员利益联结紧密的大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会)。
四、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机制
积极引入承包制、经济责任制、成本核算制以及职业经理人制度等,优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机制。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努力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开展统一生产标准、统一投入品采购和供应、统一技术服务、统一包装和品牌、统一产品销售等服务。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标志和注册农产品证明商标、名优农产品商标等,创建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品牌,并引导品牌资源整合。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走出去”战略,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区域建立生产基地。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连锁经营等新型流通业态,促进农产品销售。
五、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培训纳入全省“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百万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计划”,分期分批对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进行培训,重点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的培养,选送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到专业院校进行学历教育和技能培训,着力建设一支懂合作、善经营、会管理、有奉献精神的带头人队伍。选择一批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联合社(会)列入农业技能培训基地,承担农民培训任务。全面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制度,实施“专家进社”服务行动计划,鼓励科研人员、农技推广人员、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建立长期合作关系。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开展技术研发、试验、示范和推广等合作。
六、营造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的政策环境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服务和相关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服务免征营业税。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领浙江省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和浙江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分别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成员或非成员收购自产农产品及销售自产农产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各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项目资金和以奖代补资金,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市、县财政要设立并努力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规范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会)开展农业服务的设施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