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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精神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政办发〔2010〕2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甬政发〔2018〕83号规定,删除第四条中的“贯彻落实国家财政部、国税总局、住房建设部〔2010〕94号文件,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政策”。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甬政发〔2019〕7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 国发〔2010〕10号),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和投机炒作,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根据国务院有关部委9月份以来出台的进一步调控房地产市场的相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在继续贯彻《 宁波市政府关于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甬政发〔2010〕57号文件的同时,特作如下通知,请予以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抓好贯彻落实。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是加强落实关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重要任务,是关系到满足居民合理的住房消费需求的重要举措,亦是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理解,自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上来,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好国务院及有关部委今年以来制定出台的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各项政策措施,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努力改善并积极保障群众合理住房消费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坚决遏制不合理住房需求,实行住房限购政策。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在本市只能新购1套住房;能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只能新购1套住房。无法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暂停在本市购房。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所有住房交易必须执行本通知规定。交易时间的认定,商品住房以在本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的时间为准,二手住房以交易过户受理时间为准。
三、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大督查力度。各商业银行要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的管理,禁止用于购买住房。银行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商业银行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商业银行,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四、认真执行房地产有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