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06〕64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12-01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湘国税发[2008]121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重新公布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根据各地反映,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入防伪系统办理程序以及防伪税控系统运行管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确定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八条规定由省局明确的“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内容包括: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保管制度。
二、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等保管问题
纳税人应按月将扫描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加包封皮,并在面签上注明所属年度、月份、册数、张数、金额、税额等内容,以备税务机关审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按月依次装订成册。
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的,视同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的情形处理。
三、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相关流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国税函〔2004〕823号)规定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审核制度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需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填报《防伪税控企业登记表》(见附件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纳税人票种核定审批表》和《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申请企业留存,一份区县级税务机关留存;需报省、市局审批的,相应增加填写份数,由省、市局分别留存。《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由各地自行印制。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或《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等文书。
(三)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核定纳税人票种,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并将《防伪税控企业登记表》、《纳税人票种核定审批表》和《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上的有关信息在CTAIS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和“企业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申请书”录入,并打印在《发票领购簿》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