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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浙政发〔1996〕2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要求,省政府法制局会同有关厅局,对1979年至1995年由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颁发的9720件文件进行了清理。这次清理,主要是针对设定或规定有行政处罚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对应清理的这些文件,省政府法制局已逐件进行了研究和鉴定。其中,一部分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继续有效;另一部分已经为新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代替,或者因实际情况发生了变化、适用期已过而自行失效,需要予以废止,这部分规范性文件共有30件。现将这30件规范性文件的目录予以公布,即日起停止执行。



  附: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九日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的意见(浙政〔1980〕138号)

2、关于坚决打击走私和投机倒把活动的通知(浙政〔1980〕145号)

3、关于严格执行物价政策的奖惩暂行规定(浙政〔1981〕13号)

4、批转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对外国人户口和旅行管理的请示报告》的通知(浙政〔1981〕42号)

5、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