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国税发〔2007〕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01-15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晋国税发[2009]179号
)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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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规范我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省局制定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在试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鼓励扶持政策,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指纳入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鼓励扶持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产品。
第三条 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内容包括现行政策规定享受
增值税减税、免税和由税务机关退还
增值税款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第二章 申报要求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纳税人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增值税优惠政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会计核算健全,能单独准确计算每种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成本、销售额、进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二)生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规定,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部门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第五条 纳税人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增值税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增值税优惠申请表》;
(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及复印件;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含有利废比例的检验报告或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及复印件;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增值税优惠申请,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增值税优惠政策范围的,应当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纳税人,并允许纳税人补充或更正有关内容后重新提出申请;
(三)不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增值税优惠政策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纳税人,同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县(市)、区税务机关接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纳税人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