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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试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试行)
杭政办〔201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9月30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积极应对我市老龄化社会发展趋势,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积极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3〕35号)精神,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鼓励政府机构以外的法人、公民个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利用非国有资产,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发展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休闲养老基地等。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用地用房支持力度
  (一)加强规划布局与用地保障。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常住人口)用地面积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各区、县(市)要通过编制和修订养老服务设施布点规划等专项规划,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设施体系和布局。可将闲置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各地要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区老年人口数量增长和养老服务需求提高的实际情况,统筹城乡规划,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确保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满足发展需求。2013年底每百位老人拥有床位数不足4张的区、县(市),要根据老年人口数、床位缺口数等指标要求,加强用地保障,优先保障和落实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计划指标,到“十二五”期末,安排一批项目向社会招商,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服务设施。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农村养老院扩并或迁建后,如无生态景观、历史文化保护等特殊控制要求,原则上原养老院用地应作为保障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并可优先用于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机构。
  (二)明确供地政策。对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由各区、县(市)政府和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责做地,规划部门明确规划条件,国土资源部门采取招拍挂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并给予地价优惠政策。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严格执行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标准,确保有限的土地资源为更多的老年人服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兴办养老机构的,可依法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鼓励社会力量对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各类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利用原建筑物开展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土地使用权人可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强与完善现有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425号)规定,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规划部门在征求消防、环保等部门以及利害相关人意见后,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出具同意临时改变功能的规划意见,并明确临时改变功能的用途和期限。
  (三)落实社区养老服务用房。新建小区要按照不低于每百户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并与每百户30平方米的社区配套用房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养老服务设施一般安排在一楼,相对集中地进行配建,并设置无障碍通道。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具体配建要求由市民政局、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新建小区的养老服务设施要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由所属街道(乡镇)进行验收。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成后移交给当地街道(乡镇)使用,产权可归属各街道(乡镇)。
  (四)加强公建配套。优先发展为养老机构服务的公用设施,包括道路、公交站(场)、环卫设施、各类公用管线,以及医院、学校、银行等相应的配套设施。
  二、加大产权管理和投资者收益分配支持力度
  (一)产权管理。
  1.核定为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实行有限产权,产权归养老机构。在养老机构存续期间,产权按如下方式界定:举办人对机构的原始出资以及机构资产的增值部分(包括受赠资产)属于机构法人所有,由机构支配,用于机构自身发展,举办人无权另行处分。在产权转让时,出让方可与受让方协商收回举办人对机构的原始出资,增值部分原则上以现金捐赠的形式转让给经民政部门认可的社会公益性基金。
  2.核定为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的,产权按“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界定,实行完全产权,产权归投资者。
  (二)投资者权益。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在扣除举办成本、预留单位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如当年仍有收支结余,经养老机构内部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以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人,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以举办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利息额;投入满5年后,在保证不撤资、不影响法人财产稳定和不改变性质用途的前提下,出资人产(股)权份额经养老机构内部决策机构同意,可以转让、赠与。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经依法清算后,举办人应优先保障养老机构中的老年人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并可将依法清偿相关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变现,收回原始出资,其资产增值部分变现后主要用于当地社会福利发展,并可对举办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变现部分的10%。
营利性养老机构依法享有相关产权与经济收益,按市场机制获取利润。
  三、加大税费优惠支持力度
  (一)经认定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如将育养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养老条件的,其后5年缴纳的育养服务收入相关税收按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减半补助,由机构所在地财政部门以项目扶持的形式给予补助。
  (二)对各类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企业通过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向福利性养老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等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个人通过慈善总会等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进行捐赠的,可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予以全额扣除。
  (四)免缴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燃气)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服务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安装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标准按不高于当地居民用户主终端基本维护费标准的50%收取;减半收取养老服务机构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绿化费、供水工程建设资金、人防建设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养老服务机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实行备案制,经报备可酌情减免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养老服务机构污染物排放达标的,经环保部门核准后免交排污费;新建和扩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施,减半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六)养老服务机构参加消防培训的费用[含消防安全培训费、建(构)筑物消防员技能培训费,不含食宿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取,其他培训费用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
  (七)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对社会办养老机构另行收费。凡收费标准设置上、下限的,均按下限收取。
  由市物价局、民政局、城投集团、燃气集团、水业集团,国网杭州供电公司等制定社会办养老机构用气、用水、用电具体减免办法。
  四、加大经费补助支持力度
  (一)床位建设补助。
  1.补助标准。对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并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集中护养型床位给予建设补助。对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主城区)用房自建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补助标准为每张床位6000元,租赁用房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补助标准为每张床位4000元,各主城区政府(管委会)按不低于市财政的补助标准给予配套补助;对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用房自建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补助标准为每张床位3000元,租赁用房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补助标准为每张床位2500元,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政府按不低于市财政的补助标准给予配套补助。营利性养老机构按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补助金额的80%予以补助。
  2.补助方式。养老机构在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并依法登记满1年后,年检合格,入住率达到30%以上的,给予50%的补助金额;运营满3年,年检合格,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再给予50%的补助金额。市财政在区、县(市)财政落实配套补助后,再下拨市级补助。到期未达到入住率规定要求的,至达到规定要求后再予支付。对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期间登记的养老机构按本意见给予床位建设补助,2014年1月1日前登记的养老机构继续按原有政策规定进行补助。
  (二)提高床位运营补助。依法登记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接收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入住,可根据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办法申请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合评定情况给予床位运营资助。
  1.补助标准。主城区养老机构接收主城区户籍老年人入住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床位运营补助:五星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四星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助150元;三星级及以下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助100元。其中,接收失能、失智老年人入住的,在以上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以上各项补助,各主城区政府按不低于市财政补助标准配套补助。主城区户籍老年人入住非户籍所在区养老机构的,由户籍所在地政府提供配套运营补助。
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社会办养老机构接收本辖区户籍老年人的,参照主城区床位运营补贴标准,自行制定补助政策。
  2.补助方式。床位运营补助按床按月计算,以老年人实际入住的月数为准。市财政在区、县(市)财政落实配套补助后,再下拨市级补助。对主城区跨区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其运营补助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协调落实。床位运营补助时间为3年,对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期间申请并获得相应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给予补助。
  (三)床位综合责任险补助。鼓励养老机构投保各项社会保险,以减轻机构运营风险。对养老机构参加政策性综合责任保险的,所需保费由市财政和区(县、市)财政各按1/3的比例进行补助。
  (四)养老服务补贴或特定服务对象补贴。对养老机构接收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入住的,老年人原享受的养老服务补贴及各类补助经费可转入社会办养老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照料服务等费用。接收城镇“三无”老人或农村五保对象入住的,费用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全额支付。
  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床位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实施细则。
  五、加大养老队伍建设扶持力度
  (一)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用工培训和用工引进。
  1.鼓励持证上岗。市民政局、卫生局、人力社保局要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推行持证上岗制度。到2015年,持职业资格培训结业证的护理员(助老员)上岗率达到90%以上。
  2.落实培训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企业职工参加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养老服务相关技能培训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助。市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新录用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开展岗前技能培训且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岗前技能培训补助。把农村护理员纳入农村劳动力培训范围,在妇女就业培训中,增加养老护理技能培训,并按规定落实培训补助。
  3.落实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补助。对主城区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机构录用符合条件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助。对养老服务机构招用见习训练结束后1年内持《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证明书》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600元/人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补助。该补助与见习训练留用奖励不得重复享受。
  4.实施入职奖补。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学生入职奖补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13〕113号)精神,对毕业于养老服务、康复护理与管理等专业,与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高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给予入职奖补。鼓励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招收相关专业的毕业生,并积极申请奖补经费。市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与省有关部门的沟通,争取省里更多的补助支持。
  (二)享受住房优惠。护理员(含外地户籍)持证上岗,在杭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累计服务时间满3年,并获得初级养老护理员以上证书的,可向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地房管部门申请公租房;累计服务时间满5年,并获得初级养老护理员以上证书的,可向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地房管部门申请廉租房。所在地房管部门要将符合准入条件的护理员纳入优先享受范围。
  (三)鼓励职业院校开设养老服务专业。鼓励职业教育学校、培训机构等设立养老服务、老年学、老年心理学等专业,探索在高职院校实施养老护理员委托培养机制,提高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四)加快培育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实行志愿者注册制度,形成专业人员引领志愿者的联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