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甬政办发〔2009〕16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甬政发〔2018〕83号)规定,删除第四条中的“按照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余额的1%税前计提风险准备金”。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甬政发〔2019〕7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去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政策和要求,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规范操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目前我市首批小额贷款公司已陆续开业,公司业务经营灵活高效,内部管理规范审慎,较好地体现了高起点、高标准、规范性的要求,在服务和支持中小企业与“三农”发展、改善农村和县域金融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新生事物,在经营发展上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与困难。为了进一步提高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与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稳健发展,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
浙政办发〔2009〕71号
),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及定位
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和融资活动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坚持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小企业和“三农”的定位不变的前提下,加大扶持力度,加强持续监管,开正堵邪、宽严相济,帮助其克服发展中的困难与问题,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发展。在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财务监督等相关事务时,应比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对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与小额贷款活动相关的同业合作、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等金融活动时,应给予积极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执行《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修订版)》(财金〔2008〕28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金融业财务管理制度。
二、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业务模式和服务创新
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走出银行放贷的传统思路与模式,根据自身的市场定位与经营特点,积极创新贷款业务模式和风险管理方法,面向农户、微型企业、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不断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实现与银行的错位经营,形成比较优势,开辟适合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模式和服务创新应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进行,周密考虑业务创新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营前景等,严格控制新业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现阶段,根据我市县域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农村小额贷款的实际需求,适度调整《宁波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单户小额贷款额度的规定,原则上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的70%应用于单户贷款余额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及种、养殖业等纯农业贷款,其余部分单户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扶持力度,并与其支持“三农”和小企业贡献大小、合规经营、规范发展的年度考评情况挂钩。对服务“三农”和小企业贡献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