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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实施意见
甬政发〔2017〕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甬政发〔2018〕83号规定, 将第一条(一)项、第二条(七)项及(十三)项中的“市国税局”修改为“宁波市税务局”。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积极利用外资是我市扩大有效投资、深化国际合作的重要途径,也是我市打造高水平、高能级对外开放新门户的重要载体,更是我市争创宁波“一带一路”建设综合试验区和中国·中东欧“16+1”经贸合作示范区、推进“名城名都”建设的重要抓手。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 国发〔2017〕5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 国发〔2017〕39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 ( 浙政发〔2017〕22号精神,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加快优质外资集聚,充分发挥外资在引资引技引智方面的重要作用,提升开放发展水平,现就我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拓宽利用外资领域

  (一)全面执行国家利用外资政策。按照《通知》明确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外资准入限制领域的要求,贯彻落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及相关政策法规,尽快在我市执行落实国家目前已批准的各个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过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进一步增强投资环境的开放度、透明度、规范性。[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委、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金融办、宁波市税务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监局、宁波保监局、宁波证监局和各区县(市)政府及重点开发区域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重点支持外资参与实施《“中国制造2025”宁波行动纲要》。围绕我市争创宁波“一带一路”建设综合试验区和中国·中东欧“16+1”经贸合作示范区建设,以发展智能经济为引领,引导外商投资新材料、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三大战略性产业,鼓励外商投资汽车制造、绿色石化、时尚纺织服装、家用电器、清洁能源等五大优势产业,支持外商投资生物医药、海洋高技术、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市经信委、市商务委和各区县(市)政府及重点开发区域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重点支持外资进入现代服务业。以建设经贸合作交流中心为重点,积极引进港航物流、商贸服务、国际租赁等领域的跨国企业、咨询机构,以及文化教育、卫生医疗、休闲旅游和健康养老等社会民生领域的高端外资项目。鼓励外资参与我市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支持引进各类创新型、专业型、特色型外资保险法人机构。支持外商投资创新设计、软件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业。(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口岸打私办、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金融办、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保监局、宁波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重点支持外资开展科技研发。以加快科技创新为导向,支持外商投资参与制造业创新体系建设,鼓励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或技术转移机构。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承担各级各类科技项目,建设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鼓励外资参与现代农业、海洋渔业、畜牧养殖等第一产业科技项目研发。[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各区县(市)政府及重点开发区域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重点支持外资参与基础设施建设。以提升城市品质为目标,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支持外资参与PPP项目投资、运营和管理。(市发改委、市交通委、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创新利用外资举措

  (六)着力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对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有核心研发团队和技术的大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功能性机构,以及境外世界500强和行业龙头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制造业、保险业、科技类等项目可享受我市已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其他类项目政策另行研究制订,特别重大项目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金融办和各区县(市)政府及重点开发区域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着力促进企业以多种方式利用外资。鼓励企业“以民引外”、“以企引外”、“以侨引外”和增资扩股,积极探索设立外资产业基金,支持外资以兼并收购、设立投资性公司、融资租赁、股权出资、股东对外借款等形式参与我市企业改组改造、兼并重组,对境外世界500强和行业龙头企业并购或参股我市企业的重大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政策支持。鼓励市内企业开展跨国并购、境外上市等,利用全球创新资源要素做大做强后回甬投资。支持我市企业多渠道引进国际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营销渠道。鼓励外资参与我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甬投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宁波市税务局、市侨办、市台办和各区县(市)政府及重点开发区域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着力保障重大外资项目用地供给。实施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专项保障,对符合产业准入条件要求的重点外商投资项目,以及在省、市政府举办的重大商务活动中签约的重大外资项目,优先纳入全省和全市重大产业项目库,优先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当年开工项目用地指标。对符合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外商投资项目,可按不低于浙江省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对存量工业用地扩产厂房及辅助设施提高容积率用于制造业重点企业发展,不增收土地价款,免交增加面积的城建配套费。(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商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着力提高开发区利用外资竞争力。以全力争创宁波“一带一路”建设综合试验区和中国·中东欧“16+1”经贸合作示范区为契机,充分发挥开发区的外资主阵地作用,鼓励重点开发区域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确保重点开发区域实际利用外资占全市比重不低于60%。鼓励重点开发区域积极创建国际产业合作园区,培育集聚优质外资的新高地。对符合条件的国际产业合作园区,可参照中意(宁波)生态园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加大对重点开发区域重大优质外资项目的土地保障力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给予“应保尽保”。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开发区根据功能定位实际进行调区、扩区和整合,建立飞地园区。(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及各重点开发区域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着力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坚持内外资公平竞争、一视同仁原则,外商投资企业可全面享受我市各项产业扶持政策,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投标。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和采购合同约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设置限制条件或排斥外商投资企业。[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和各区县(市)政府及重点开发区域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着力创新外商投资企业资金管理。统一内外资企业外债管理,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方式,对相关政策已明确实行意愿结汇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含外汇资本金、外债资金和境外上市调回资金),可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意愿结汇。(人行市中心支行负责)

  (十二)着力拓展外商投资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境外上市,在新三板和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支持利用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资产证券化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贷款、发行债券等形式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对于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依法取得的利润、股息等投资收益,可依法以人民币或外汇自由汇出。(市金融办、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监局、宁波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着力支持各地出台扶持外资政策。允许各地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促进我市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财税、土地、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市财政局、宁波市税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委和各区县(市)政府及重点开发区域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强化招引外资实效

  (十四)统筹开展重点外资产业项目招商。由市产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各区县(市)及重点开发区域,结合全市发展战略和产业布局定位,每年谋划一批全市国际招商重点项目。由市国际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重点招商项目,并组建以各区县(市)及重点开发区域为主体、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参与的产业项目招商小分队,按照“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个小组、一套政策、一张报表”要求,全面开展招引外资工作。[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金融办、市农业局、市住建委、市交通委和各区县(市)及重点开发区域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统筹重大外资项目推进落实落地。由市国际招商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建立全市重大外资项目攻坚促进机制,定期听取各区县(市)及重点开发区域情况汇报,研究分析和协调解决重大外资项目推进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力促进项目线索早接洽、洽谈项目早签约、签约项目早开工、开工项目早投产、投产项目促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