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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07〕1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01-17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5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7号),部署各省对存根联滞留票进行专项核查。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存根联滞留票专项核查工作。本次核查工作,是由总局统一组织、统一调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一次专项行动,针对性强、意义重大。各级国税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流转税、征管、稽查、法规、信息中心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核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税源管理部门要将核查任务具体落实到岗、到人;核查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步骤进行核查。全省上下要共同努力,确保核查工作开展得扎实、深入。
二、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和时限上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