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6〕34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2-25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
外贸企业出口转内销货物的税收管理,规范企业纳税申报,防范企业在
出口退税和
增值税抵扣时重复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研究,现就
外贸企业
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外贸企业购进的用于出口的货物,将整张发票对应的货物全部转为内销,则可以凭该张已认证过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抵扣进项税额;若
外贸企业仅将发票中的部分货物转为内销,则可以凭当地
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转内销证明》申请抵扣进项税额。
二、自2007年1月份征期开始,
外贸企业办理
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通过纳税申报“一盘式”采集软件采集《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以下简称附表三),逐票录入当期申请抵扣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口转内销证明》的信息,连同其他纳税申报必报资料一并报送给主管国税机关。
外贸企业采集附表三时,应按以下要求录入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口转内销证明》的信息:
(一)当期购入的能够确定用于内销或已在当期内销的货物,其对应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录入附表三“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栏;
(二)前期购入的在本期整批货物转为内销的,其对应的
增值税